3.股票上市规则
我国目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有《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文件。下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进行介绍。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涉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等章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程序、时间等方面作了详细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特点。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自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截止2006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分别为840家和553家,总市值分别为48,255亿元和13,770亿元。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和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还是值得肯定的。这一点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资料可以看出。2006年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在其主板上市的495家公司2005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考评结果,考评为优秀的40家、良好的283家、及格的137家、不及格的35家,优良率和不及格率分别为65.3%和7.1%。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分等级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但是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着严重的问题。有的上市公司随心所欲地进行信息披露造假和信息披露操纵,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屡发生,突出表现为虚假陈述、操纵利润、蓄意隐瞒或歪曲等现象,具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的特点。如2006年来,中国证监会公开查处的“方大集团”、“大众公用”、“科龙电器”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造假行为,极大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信息披露违规的特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主要表现为: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表现为编制虚假会计事项,违反会计制度虚列收入、成本和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等。如方大集团编制虚假会计事项,致其在1995年至2003年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净资产6,576.51万元,占其2003年12月31日净资产83,516.99万元的7.87%。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对该公司及其责任董事和财务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疏漏也是较突出的问题。有的公司有选择地进行信息披露,只披露正面、有益的信息,不披露如诉讼等负面的信息。此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也是令人堪忧的。
3.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主要有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披露,临时报告有意或无意的不及时披露。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做到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但也存在个别公司不能及时披露的现象。如大众公用本应该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的2004年年度报告,拖到2005年6月29日才公开披露,其违法行为2006年6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二个方面:
1、由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上市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披露违规有故意违规和非故意违规之分,其原因有三种情形:一是上市公司追求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为保住某些资格如增发、配股、资质等级或融资资格而进行造假等信息披露违规属这一类。二是由于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谋求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为个人利益而进行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属这一类,如高管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进行内幕交易,或为保住职位、取得奖金等目的而刻意粉饰上市公司业绩。上述二种情况属故意违规。三是由于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理解不到位。为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最近有多家上市公司采用以资抵债的方式进行,如莲花味精等,但从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不少公司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理解不到位,未将以资抵债作为债务重组处理,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这种情况属非故意违规。
2、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所致。一方面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不及时,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法律层阶低,不规范,不易操作,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人为设置各种障碍如过高的融资门槛,对财务风险和审计风险防范不足等问题,使上市公司产生侥幸和应付的心态,甚至使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有意识地利用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操纵信息披露工作。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是新兴的市场,同时又处于转轨时期,需要解决股权分置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等一大堆历史遗留问题。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是一个由初步发育向比较成熟过渡的市场,还是一个由不标准向标准过渡的市场。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弱,监管人员和经费不足。从信息披露制度角度看,存在制度滞后、规范化不足、信息披露缺乏公平性以及政策导向作用不力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滞后性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滞后性问题。主要表现为问题已经暴露出来,而政策未能及时跟上,造成监管的滞后。如委托理财和大股东占款等问题从发生、发展到问题逐步纠正都有数年的时间。而证券市场的初级阶段监管能力较弱,监管人员从业经验不足,监管政策的及时性和适应性差,造成监管的严重滞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监管上市公司的一种重要手段。信息披露制度的滞后,给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带来难度,也造成了监管滞后的问题。
信息披露制度滞后,不但容易造成监管空白点,给不法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不良行为或交易充分的生存空间,而且极大地影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利用监管政策的空白点,有类似不良行为或交易的上市公司逐渐发展到一定规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信息披露制度滞后作用的层层叠加,新的监管政策一旦被启动,可能出现过于猛烈的市场冲击,导致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现象的产生。信息披露制度滞后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规范化不足的问题
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得失。当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都有规范的格式,临时报告大多也有参考格式,但是也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诸如重形式轻内容、重财务轻业务、重共性轻个性、重理论轻操作等。
1.重形式轻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境内约7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其中70%以上的关联交易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但是大多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重形式轻内容,从形式上满足信息披露文件参考格式的要求,内容上则遮遮掩掩,缺乏深度,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很少。
2.重财务轻业务。如定期报告在指标设计上侧重于披露财务指标,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指标重视不够。投资者往往十分看重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指标。业务指标与财务指标能够全面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二者相辅相成,对投资者决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业务信息的缺乏,使信息使用者在上市公司风险评估上缺乏足够依据。
3.重共性轻个性。截止2006年10月底在沪深两地上市的公司1393家。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五花八门,有国内的,有国外的,各行各业都有,应披露的交易也是千差万别,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共性、轻个性的特点。如定期报告摘要中“主营业务分行业或分产品部分”规定,分行业和分产品都要披露,但是有些如劳务类或服务性的公司从事的业务没有产品,也要按格式披露。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指标也具有个性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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