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和被盗窃的原因分析
⑴电力设施的安装、使用环境及其特点,使电力企业对其保护鞭长莫及。如前所述,由于电力输送设施绝大部份都是在户外,尤其是野外,其特点是点多、面广、裸露于野外,且多为钢材或有色金属制成,要搞好数量如此庞大、分布如此广泛的电力资产,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随着农村电网改造结束,以及县级供电“同网”改革完成以后,使电网资产的分布,从地理上得以大大扩展,以现有的国网公司人力、物力、技术手段,要想完成电网资产的保护任务是非常困难的。
⑵易盗窃、易销赃,使得电力设施频遭不法分子盗窃黑手。近年来,由于钢材、铜材、铝材等价格大幅上涨,使得废旧钢材、废旧有色金属的收购价格跟着大幅上涨,且供应十分紧张。导线、铁搭、电缆等电力资产,由于绝大多数在野外,无人直接看护,易于得手,易于销赃,自然成为不少不法分子大肆盗窃的目标和对象,甚至出现了大白天雇用吊车、民工进行盗窃的案件。2004年10月,湖北鄂城碧石派出所破获的一起特大盗割高压线案中,因华中电网鄂州至黄石的一条110kv高压备用线被盗割约4公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50万元(注9)。大量盗窃的结果,不但大量国有资产被损,同时, 也影响电力生产与安全。
⑶城市及农村道路建设的高速发展,使电力设施经常遭受外力破坏。由于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以及农村道路、交通的发展,加上许多施工、建设单位不懂法、野蛮施工,致使电力设施经常遭遇施工工地的围堵与施工机具、塔吊、汽车等的“亲密接触”。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2003年1一10月,电力设施因外力破坏而遭受的损失已达1050万元。其多由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违章修建、开挖、爆破、吊装、钓鱼、驾车碰撞、高空抛物引发的线路短路、倒杆、铁塔倾斜、断线、停电伤亡等。其中发生在35Kv以上输电骨干网的外力破坏事故37起,比前年同期增长118%(注10)。2004年11月20日15时38分,重庆一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由于工人不慎,造成重庆南岸供电局110Kv走金西线短路跳闸。
⑷认识不够,处罚、打击不力,使得破坏、盗窃案件节节急剧攀升。电力企业公司化以后(原称电力局或供电局),电力企业的政府管电职能被取消,无伦是百姓群众,还是公安机关,甚至地方政府都有一种误解,认为电力资产是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的保护职责仅是电力公司自己的事情,因此,在宣传、保护和打击上存在处罚不够,打击不力,或以罚代法等现象,这或多或少地助长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
2、对策:
目前我国电网不但结构单一、电网环网联接少,而且技术上也不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事故、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有效遏制,就很有可能造成类似美国加州“8.14”电网局部故障,扩大到破坏电网稳定、电压崩溃,最后造成电网瓦解,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严重恶性事故。因此,及时、有效地遏制外力破坏与盗窃案件的发展与漫延,已是当务之急。
⑴加大法规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有资产人人有责。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基础能源和公共安全,关系国民经济、企业生产与人民生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注) 。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的行为”(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明确规定:“破坏电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工具……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在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13) 。电力企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用电、施工、运输安全意识。
⑵群防群治,保护国有资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注14)。由于电力设施的分散性与野外性,因此,要宣传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电力设施免遭外力破坏的群防群治工作。要将这部份的国有资产保全任务与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绩效结合起来。
⑶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堵住犯罪销赃渠道。金钱是驱使犯罪份子大肆盗窃电力设施的原动力,公安机关应汇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资供销等部门,大力清理整顿,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坚决堵住销赃渠道,对违法收购、涉嫌犯罪的要立案查处。
⑷加大打击,依法惩治。对于愈演愈烈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为国有资产负责,为国民经济安全负责的态度,及时介入、积极侦办。各地法院、检察院应依法惩处,从严打击。要利用新闻、广播进行反面宣传,教育群众,威慑犯罪。
⑸利用新技术防盗。由于线路铁塔多为组装式,输电线路多裸露在外,分布荒郊野外,容易拆卸、盗割,易于转运和藏匿。如果采用一些防盗的新技术,如在变压器上采用防盗螺栓,在城区输配线路采用绝缘线等,这将给盗窃增加难度,减少因误触误碰造成的断线或停电。
(二)关于加强应收电费管理,确保企业经营成果问题
有媒体在有关去年国家审计署对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审计结果的报道中曾提到,“国电公司被拖欠电费累计高达360亿元”(注15)。在电监会去年11月呈报国务院《关于电力欠费情况的报告》中提到,截止2003年10月底,全国电力用户累计拖欠电费414.65亿元。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应收电费余额303.74亿元。电费拖欠是电力行业的老大难问题,己成为影响电力改革发展的一个痼疾”(注16)。大量应收电费的存在,不但会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与运行,而且极有可能造成企业的亏损,国有资产的流失。
1、应收电费的形成原因
⑴传统的收费方式使电费一产生便成为电力企业的应收帐款。一直以来, 电力消费用户有一种“只要装了表就可以用电”的传统认识,而供电企业对客户售电也多是以“先用电后交费“的传统方式,每月用户用电后,供电企业定期派人上门抄表,原始数据抄回后,经审核、制票、通知激费、上门催收等程序回收电力商品销售货款。由于供电企业的商品交付与用电户的消费使用均是在抄表收费之前,因而从客观上为客户欠费创造了条件,电力欠费必然存在,使电费一产生便形成企业的应收帐款。 电力国有资产管理浅谈(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