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现行法规的不合理,被一些用户恶意利用,欠费清缴异常艰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不交费的,供电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注17)。试想一下,供电企业收取用户的当月应交电费,实际上是用户上月已用电力而应马上交的货款,上月的货款未清,还能让你再用一个月的电,再增加一个月(至少一个月)的欠费?如果用户恶意欠费,其回收将十分困难,甚至无门。一些企业每月电费可达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上百万,企业经营者往往将应交电费当成了企业的短期借款,恶意占用、久拖不缴。甚至个别企业承包者、房屋及门面租赁者在拖欠大量电费后,一走了之。因此,这样的法规是极不合理、极不完善的,极有可能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目前,国家产业政策正在调整,一些高耗能和“五小”企业被限制或被关停,供电企业应十分注意这些用户的用电情况及欠费问题,防止电费无法回收。
⑶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导致用电欠费催收力度不够。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尤其是电力供电企业的管电职能被剥离而划归各级政府,如各县经委、经贸局等,而具有电力执法权的各市县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由于体制、编制、人员素质和技术等原因,一时还不能胜任。
⑷政府干预以及供电企业的“社会公益性”,使得欠费问题欲说还羞。由于电力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础能源工业,因此其企业经营就无法市场化。除了其不能独自决定发不发电、卖不卖电、卖多少以外,在电费回收上也常常因其社会职责而倍感无奈。地方政府往往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和支持当地企业等目的,常干预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如前几年国有企业很不景气时期,企业拖欠电费严重,个别大型企业集团如重钢企业集团,在拖欠供电企业巨额电费情况下,重庆市电力公司迫于政府干预、社会责任等种种压力而不得不继续向该企业供电,原因一是不能让这些企业职工的日常生活受到影响,因为企业生产与职工生活用电没有实行“厂电分离”,二是政府要求继续供电,维持其生产,其结果是电费越欠越多。
地方政府对电力企业的管理,更多地是让电力企业承担尽可能多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地发挥电力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而电力企业作为中央企业,其经营成果似乎于当地政府没有直接关系。
⑸新建小区违规用电、单位与居民的频繁迁移与变动等,使电费催收无门。由于城市和旧城改造中,因新建小区用电手续不全、以临时用电代替正式居民用电、用户不满、一些单位和居民频繁迁移与变动住址等,造成电费催收困难,甚找不到地方催收。2004年1一9月,仅北京市电力公司的拖欠电费金额高达1.2亿元(注18)。
⑹部份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效益极差,这也是造成欠费的原因之一。
2、减少应收电费的办法与思考
⑴加强宣传,改革现行电力消费观念与电费结算方式。电力是商品,国有电力企业的电力商品是国有资产,欠费就是挤占、挪用国有资产,而逃费就如同逃税,是非法行为。
如前所述,一直以来, 电力消费用户有一种“只要装了表就可以用电”的传统认识,这对于电力用户而言,没有感受到“电力是一种商品”,更没有意识到这种商品是国有资产。要逐渐引导和推行“先买后用”的电力消费观念。因为商品的取得与使用,首先应是权利和义务的形成和转移,是物权的转移与债务的清偿。用户首先应将电力商品视为企业的一种生产资料、居民生活的日用消费品。企业要安排生产、从事经营,应事先购入其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或事先订购产品,就像电力发电企业要生产,就必须要首先购入原煤,就像钢厂要生产,就必须得首先要购入废旧钢材一样。企业在开机生产以前,就必须先向供电企业、直供发电企业购入或订购电力、电量,供需双方签订电力商品买卖合同,只不过,电力商品的买卖与交付,与其他商品买卖的不同之处在于,电力商品不需买方存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有形的,而且电力商品的物权转移与使用消费是同时完成的。
正是由于电力商品不需存储(实际上也无法存储),以及其产、供、销、用在时间上需同时完成,因此其结算也应与其他商品有所不同。企业事先买入或合同订购电力商品,只是一种使用上的保证权和要求权,这种保证权和要求权的取得应是有偿的,应是对双方公平的,且对双方的约束是对等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一次性预付货款。也可双方约定先预付部份货款,在使用中按约定期限付款,而不必等用户一个月后用了再付款。而在目前,供电企业对客户售电也多是以“先用电后交费“的传统方式。
⑵依法给予供电企业买卖自由权。仅从市场经济商品交换与买卖的角度讲,电力商品的买卖应是自由、平等的,供电企业可以选择买卖对象,也可以选择卖与不卖。但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和行业的自然垄断性,电力生产与销售企业是不能仅从市场商品自由买卖角度去我行我素,这里的买卖自主权,专指电力企业对欠费用户以及电力消费信用极差的单位和个人。用户没有事先订购,或当月电费不缴清的情况下,电力企业没有义务保证你的用电,更不允许让你再多用一个月,我才能对你拉闸限电。
⑶增大用户欠费成本,利用法律手段,打击恶意欠费与逃费用户。对于欠电费用户,尤其是欠费大户,除按现行法规,收取其电费滞纳金外,还应从挤占、挪用、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的角度,用行政、法律手段,处罚、打击恶意欠费行为,增大欠费用户的欠费成本,让用户不敢欠费。
⑷建立用户信用档案,实行等级化、差异化服务。优质服务应该是诚信用户享受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
⑸采用技术手段控制用户用电,保证电费回收。要在居民用户中普及预付费电表,在企业用户中开发和推广预付费计量、计费装置,安装企业用户负荷监视与控制装置,以技术手段保证电费结算的实时性,保证电费回收。
⑹实行用电担保制度。用户用电,应有担保人。担保人对用电户用电后的缴费义务负连带责任,当用户欠费到达一定期限后,其应缴电费及违约责任均由担保人承担。在目前社会对预付电费尚有争议的情况之下,不妨对“用电担保”进行探索。担保人可以是企业用户的开户银行、用户股东单位、 其他法人单位。
对于居民用户也可采用“用电担保”。
引文注释:
注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注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注3:资料来源一《2000年度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统计资料》〕。
注4:信息来源一中国新闻网《前九月“西电东送”售电315亿千瓦时 同比增七成》。
注5:资数来源―国家电力网 《广东清远每年“窝电”3亿千瓦时 急需加快电网建设》。
注6:信息来源一2004年11月22日《中国电力报》。
注7:信息来源一《中国电业》2004.12 常岫雯 蒲青《欠费解题一访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副主任邹逸桥》。
注8:信息来源一2004年11月22日《中国电力报》。
注9:人民网湖北视窗2004年10月11日 《鄂城破获特大盗割高压线案 电网损失50万元》。
注10:重庆晚报2003年11月21日-《电力设施屡遭破坏》。
注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注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注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注1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注15:信息来源一《重庆晚报》2004年7月3日《审计风暴横扫国家电力公司 违规金额达211亿元》。
注16:信息来源一《中国电业》2004.12 常岫雯 蒲青《欠费解题一访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副主任邹逸桥》。
注1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九条。
注18:信息来源一《北京青年报》于姗姗 《2004年拖欠电费已达1.2亿元一其中约一半是居民欠费》。
主要参考资料、文献:
1、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第一辑)》(上、下册),2003年12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4、朱志刚、孙梅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5、萨丽.亨特(美):《电力竞争》,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6、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 《2000年度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统计资料》 中国电力出版社
7、王庆成:《财务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三版。
8、潭道明:《企业管理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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