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资本的安全运作问题要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严格民间借贷业务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严格管控民间金融业务程序,推动民间金融业务正规化运作。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设立的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坚持谁批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委托寄卖行等非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监督。明确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委托寄卖行等非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监督上述机构的业务范围,并承担相应责任。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建立对民间借贷的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可能涉及民间借贷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及风险排查,切实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四)推动制度创新,规范民间金融
既然民间金融有其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内生性优势, 排挤、 打压、 取缔都是不可取的,应该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对于补充信贷市场的小型民间借贷组织、小额信贷公司、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政府相关部门应鼓励其规模的扩大,推进其更快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民间经济,尤其是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逐步对民间自发性金融组织,如民间合会、当铺等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是要建立起外部风险控制机制,如存款保险或民间合会集体担保机制, 促使民间借贷市场稳定、 有序地运行。当然,对于以非法集资为目的的金融行为, 全民上下一齐严厉打击。还可以通过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化整顿,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应有个浮动区间,不能超出利率的最高上限;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可以将融得的资金转化成股份,这样民间集资就由暗变明,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规范化管理,也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监控和加大对容易高利贷行为的打击。从而为民进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舞台,促进民间金融正规化发展。
(五)完善法律体系,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金融市场的功能也将会逐步细化,单靠我国正规金融市场里的国有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是不能满足市场对金融市场的融资需求的。民间金融在这一点正好弥补了不足,它灵活多变,表现形式多样,在经过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之后正好充当后备军,不仅能提高中国整体的产业素质,还能有效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但是现如今我国法律体系中还不存在一部法律和法规来完整的、科学的针对民间金融,约束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行为、保护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这与民间金融在市场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绝不对称的。
在我国现存的庞大法律体系中只有少数不多的几步法律提及到民间金融,如《合同法》里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里指出:民间金融的利率是可以高出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是没有上线的,其最高利率是不能高于银行存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刑法》、《贷款通则》里面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这些法律中没有一部是关于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的肯定,所以在关于监督管理民间金融的法律是处于空白的,法律的缺失使得民间金融的参与者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金的安全的权利的维护存在很大的风险。民间金融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就使得一些必要的、合理的民间金融形式得不到适当的发展。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而言,为引导其进一步健康发展,就有必要公开给予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是将其对经济的消极影响转化为积极影响的关键,政府对民间借贷给予引导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民间金融的公开化、合法化对于资金供求双方利益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
四、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民间借贷利率呈现“高利贷”倾向,民间金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金融市场信号失真,不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监管缺位等。正视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采取恰当的措施,推动民间金融的发展,使民间金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也要不断完善自我,加强内部的管理,积极进行技术创新,融资渠道和产品多样化,提高自身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相信通过规范化民间金融,完善中小企业,我国的国民经济可以更快、更稳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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