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农村金融部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省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赖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金融经济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1、立法是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常的轨道。2、农村金融体制,组建民间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一是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个体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一是积极开展合作金融形式,重点引导民间资本组建农民股份银行和农村银行,为民间借贷开通渠道。在地下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尝试吸引部分民间资本参股,建立股份制银行或进行民间金融机构的试点。二是规范对邮政金融的管理。把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经过人民银行金融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放给农户和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鼓励购买农发行的债券。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金融抑制,使利率能真正反映资金的真实供求,从而有效地对金融资源进行处置。金融抑制程度的降低,实际上是削柔了地下金融的发展趋势,提高了它的运作成本,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部能在开展业务创新方面有更大的空间和动力,金融投资品的供给增加,居民家庭理财工具多样化,就会导致冒喊打的风险区投资于地下金融产品。4、有针对性的地下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违法金融行为。违法的地下金融行为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藏性强等特点,有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金融次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加以规范。对一般的个人的民间借贷活动政府应该严密监督。
(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再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在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我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养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住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三)积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人才的培养。首先,要大力加强对农村人力资源的投入,着力提高农村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相关知识技能。推进相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高效进行,如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的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争取在三年时间年内使具体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都能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政策进一步细化,采取合理科学的技术手段,优先对需要流转和需要开展综合整治的农村土地进行登记发证,以便于流转和整治的进行。加速进行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综合改革实验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满足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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