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和经营风险日益加剧,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国际化,会计工作环境中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程度越来越高,导致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从而把稳健性原则的合理应用要求提到新的高度。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或有事项》等具体会计准则中,稳健性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重新学习和探计如何应用稳健性原则已成为会计人员有效防范不确定性风险、合理处理不确定性事项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稳健性原则 合理应用 会计制度
目录
内容摘要
一、稳健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体现
三、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参考文献
浅谈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合理应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和经营风险日益加剧,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面临的竞争日趋国际化,会计工作环境中不确定因素增多,风险程度越来越高,导致以投资者为主体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从而把稳健性原则的合理应用要求提到新的高度。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或有事项》等具体会计准则中,稳健性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重新学习和探计如何应用稳健性原则已成为会计人员有效防范不确定性风险、合理处理不确定性事项的当务之急。
稳健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起源于中世纪财务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策略,二十世纪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项占主要地位的会计原则,当时主要表现为对资产的低估;经济危机之后,稳健性原则所体现的内容扩大到对收益的确认和会计报表的披露。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从报告经管责任向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转化,稳健性原则也逐渐成为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特征的会计信息的修订性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坟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企业会计年度》中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得少计负债和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从准则制度中可见,稳健性原则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稳健性原则是以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为基础,所以处理的是“可能发生”的事项。
稳健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按“合理核算”的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可能发生的费用、负债时既不能视而不见,又不可以计提秘密准备,而要运用职业判断把握好“合理核算”的合理程度。
由《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可见,运用稳健性原则是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不确定性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得到充分表现,掌握这些要求是合理应用的基础标准。因为稳健性原则是会计核算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属一般原则,是高于具体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规定的,即在处理会计业务是要一直遵守该原则的要求。这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充分的体现,现阐述如下: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稳健性原则在日常核算中的体现。《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以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预防因债务人死亡、债务单位破产或撤销、资产抵债等带来的损失。例如,如某企业年末应收甲企业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该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比率为3‰,那么第一年应提坏账准备3000元。如第二年甲企业因效益大滑坡,该企业确定有6000元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确认损失。期末对甲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仍是100万元,坏账比率不变,那第二年该企业应提坏账准备6000元,保证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3000元(100万元×3‰),也就是说第二年发生的坏账损失由第一年弥补3000元,第二年弥补3000元。这即符合稳健性原则又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第二年的损失说明第一年对应收账款摧收不利和对未来风险估计不足,应承担一定损失。2)对存货、短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所谓减值指该项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即市价小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估计销售费用后的价值。如存货市价在预期内无止跌希望;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材料已不适应生产新产品需要,而该材料的账面价值又低于市价等情况。例如,某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存货的计价的核算。假设1991年末存货账面成本10万元,预计中变现净值9万元,应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10万元-9万元)。如第二年末该存货可变现净值为11万元,则按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万元冲回,不确认收益。这里体现稳健性原则多计提费用,少计收入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存货按实际可变现净值计价。3)对委托贷款、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预期三年内不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在期末因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而计提的跌价准备。这里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可见这里的可收回金额更强调了现值和较高收益的选择。因为企业持有上述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在较长时期内获得预期收益,而不是为了销售。只有当某项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时,才会出售或处置。这里的收益指处置收益,有两种角度衡量这种收益。一是从本量利分析企业继续持有该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入是否能弥补继续持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如不能就应提前处置;收益更大,如果是就现在出售。第二种情况在技术、设备市场上的比较普遍,因为当今社会技术进步比较快,设备更新速度快。加快周转是抵御市场风险,防止贬值的必要手段。导致企业资产减值的因素很多,如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损失,致使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又如因技术进步使本企业现有技术被淘汰而发生预期损失,或是经营不善导致效益滑坡等。例如,A企业1997年1月1日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以银行存款购得)的账面价值为45万元,持有B企业股份75000股,按权益法核算。同年7月5日,由于B企业所在地区发生洪水,企业被冲毁,大部分资产已损失,并难有恢复的可能,使其股票市价下跌为每股2元。A企业应提取该项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45万-2×7.5万)。如1998年B企业股票回升到每股3元,应将已恢复的金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冲回:30万-(45万-3×7.5万)=7.5万元。这里体现出稳健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即按企业实际享有B企业权益金额进行核算。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从规定中可见由于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受技术发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是固定资产投资风险的基础,按稳健性原则要对这种风险合理估计并预仿。只能对每月折旧额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据以选择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数额是比较稳定的,但在折旧年限法和估计净残值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简单明晰,适用于价值稳定、损耗均匀的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法更符合稳健性原则和配比原则,因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收益较大且发生的维修费也少。而后期效率降低且维护费用较大。例如,某企业一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0元。按年限平均法,每年应提折旧1960元。按年数总和法第一年应提折旧3267元,第二年2613元。第三年1960元,第四年1307元,第五年653元。由以上分析可见,无论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还是折旧,都是为了降低资产的预期风险可以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所以会计核算要按稳健性原则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