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这在各国都是普遍现象。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的模式是各不相同的,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信贷担保为主的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直接“优惠”信贷模式。美国的信贷担保模式资金利用效率高、中小企业受益广、资金安全系数高,但手续复杂,获得贷款时间相对较长,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慢。日本的直接信贷支持模式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量大,资金风险也较大,但手续相对较简便,获得贷款时间较短,对中小企业和经济的启动作用相对较快。因此,我国可以充分利用这两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模式的特点及长处,根据某一时刻我国中小企业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特点,灵活地运用这两种方式, 以取得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最大效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最佳解决方案是构建企业资信评级体系,提供中小企业资信方面的数据能帮助银行低成本地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减少不对称信息的生成。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政府机构掌握的信息共享机制、培育征信市场、设立资信评级机构、完善相关法律和培育专业人才。
2.完善金融企业制度,重视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
银行要转变观念,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新的贷款增长点。银行要充分认识到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重要性,转变歧视中小企业的观念。应辩证地对待大、中、小企业关系,真正做到贷款行为准则以效益为中心,步出以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作为贷款依据的误区。对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应一视同仁,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比例,修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全力做到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要求,积极大胆创新,扩大自己的服务内容。关于对待中小企业,提出两点建议:(1)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从其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开展股票质押贷款、商标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出货单质押贷款、国内信用证券等业务品种。(2)针对中企业不同时期,提供不同服务项目。对初创型企业,帮助其进行产品的市场分析,在新项目的决策上予以支持,再进行建设性贷款。这样既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也降低了银行失贷的风险,对发展型企业,为其提供贴现、结算、信用证开具的业务;对成熟型企业,如果它的规模较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对象,就与其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3.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只要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标准,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经过央行机关批准,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开设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强化监督、鼓励竞争,形成规范的地方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聚集更多闲散资金,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民间主体的融资活动不能简单禁止,而是要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明确融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将其纳入正规的金融体系。当前,企业融资不仅仅局限于发行股票、债券和进行银行贷款等方式了。中小企业应该指导性扩展思路,集思广益,努力学习。现今,新产生的融资方式有租赁、典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等多种方式,中小企业可以寻求一种适合自己的,加以尝试。如果行不通,还可以通过寻找合作伙伴、协议贷款、利用民间力量吸收多方投资等手段来解决融资问题。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修订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不利于中小企业,含有对中小企业的心理歧视。实践证明,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不比专业化生产的中小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产生更稳定的效益,信用更强。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上也应及时调整策略,变重视企业经营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取消某些歧视性的评价项目。为支持成长中小企业的发展,开拓信贷市场,银行要积极协助和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抵押;建立政府贷款担保基金,为经过其评估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由政府加以引导,从而可以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担保资金实行政府财政启动,各方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6.完善各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与法规
上面我们提到过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仅依靠市场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政府,由于其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和足够的强制力等独有特点,因此完全有理由、有能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也一定要靠政府帮助。政府对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具体应表现在:(1)吸收国外经验,建立政策性银行。银行应不以营利为目标,着重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依靠政府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2)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民间投资合理流向。具体利用资金引导、政策引导、信息引导等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3)改善与完善法律保障体系。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一法律的形成,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它只是一个原则框架,不可能规定的非常详细,因此必须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具体的政策措施,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 另外,还要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对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但要积极,而且要细心。因为在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中,渠道有限,筹资困难是一个方面取得资金之后,不能科学有效地利用,不能把筹资、投资利润分配这三大经营环节合理地配合起来,达到良性循环的效果,也是亟待解决的。所以社会应该建立起以融资为核心,包括管理咨询、贷款担保、技术支持、项目分析、专业辅导、人才培训等内容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把好“资金关”,使中小企业尽可能自己创造更大的价值。其中,要特别重视担保体系的建设,在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架起资金融通的桥梁。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传统问题,我们不应当拘泥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而应当以现代的观点去分析它,不仅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大倾斜力度,而且也要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去寻找对策。借鉴国内、国外的良好经验,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拿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并加以实施。这样,这一传统问题必将会得到良好的解决,中小企业必将达到一个发展的新境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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