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
(三)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有违税负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
1.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太多,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在实际生活中,过多的税率级次,使一些纳税人难以理解且不能接受,由此使部分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级次而想方设法钻税法的漏洞,隐瞒所得。
2.九级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行,造成税负不公。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这种税负差别难以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悬殊的矛盾,且有重课工薪收入者的倾向。
3.同是劳动报酬却套用不同的税率,造成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课税所得同为4000元时,工薪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8.88%,而劳务所得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若一次劳务收入所得超过20000元,适用加成征收时,两者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拉大,如同为25000元的收入,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率为15.5%,劳务报酬的实际负担率则为24%,成为所有类别中负担率最高的所得。显然对这两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4.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各类所得税收负担水平不一。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可见,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四)税务部门征管作息不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这与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有关,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此外,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的严肃性。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