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操作层面予以细化。《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
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案对个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免征额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这个“基本面”,决定了对个税法的争议今后还将持续下去。同时,由于此次调整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整个个税法乃至个税体制的根基,旧的个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它们仍将在一个时期内继续困扰着“纳税人”和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
四、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进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沿着这个思路,笔者想从四个方面谈谈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采取更符合国情的税制模式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不同。为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多数居民期望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采取综合税制。因为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 从理论上说,综合税制最为合理,符合个人所得税设计思想。但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现代化征管手段为前提,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导致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些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而适宜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作为过渡。混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分类模式的缺陷,也是向综合模式过渡的有效措施。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
(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合理的免征额
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众多话题中,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额是800元,而有一些地方已经改了,改到1000元、1200元、1600元不等,这是违法的。可是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滞后的,我们的经济在增长,现在还保持在800元,地方的这些做法也提醒我们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地方性法规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也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就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地方这么做了,也促使我们要对法律进行一个修改。今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就涉及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实行了20多年的800元的免征额问题明年起终于得以调整,这对于大多数的纳数人来说应该是得到了很大的优惠。但笔者认为,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指为保证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抚养人口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该项扣除必须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的政策情况,必须考虑纳税人对教育、医疗、住房和保险等的支出以及有无抚养人口及其数量。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特殊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薪金所得特别扣除和残疾抚养特别扣除等。对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
(三)九级累进税率结构的合理调整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而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税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笔者认为,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为5%,而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调低为40%。这样既体现了宽税基、中税率的立法原则,又可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同时,对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可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这种做法顺应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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