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收入缺乏必要的监控
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纳税主体数量庞大,纳税对象构成复杂。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来源的方式复杂多样,由于缺乏必要的个人收入监控手段,税务机关除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单位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易监控和管理的应税所得外,对来源分散、不固定的新兴收入、隐形收入,受时间、地域和结算方式的制约而缺乏监控,不能做到据实征收。具体表现为:一是随着所得途径的多样化,使得个人收入多元化,造成税基复杂化,税务机关依靠现有的征管手段无法对此实施监控。二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很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和支付,存在大量现金往来,税务机关难以监控。三是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尚未建立信息资源的共享,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后,即使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已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税务机关也很难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有效的监控。
3、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管力量不足
我国税收管理水平比较低的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我国目前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基层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而计算机的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个人收入主要以现金支付而税务机关又无法监控。税务稽查主要依赖于手工,物质技术装备比较落后,从而制约税务稽查的深度和广度。税务机关与社会各部门(如企业、金融机构、商场)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不能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真实的纳税信息。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不准确,时效性差,不但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级部门内部的信息传递也受阻。此外,税务机关征管人员素质不能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业务技能没有实现单一型向复合型税收管理人才的过渡,既懂得税法,又会财务会计核算的税务人员较少,会查账的税务人员又有许多不会灵活使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等。
4、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
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第一、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范围规定过窄,现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只对办法列举的10项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列举的不进行代扣代缴。第二、办法只对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做了规定,而未规定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第三、办法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处罚过轻,导致代扣代缴制度难以落实。
5、处罚力度不严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注7)虽然法律已明确了偷逃税款行为的处罚措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力度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轻罚,而且处罚标准规定的太低,使违法者的收入可能大于对其处罚的损失,宽容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就难形成。另外,在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往往以补缴税款替代罚款,以罚款替代刑罚,致使法律威慑力不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及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如不及时加大再调节力度,将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征收管理,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一)修改、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1、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套优良的税制,能在保证政府所需收入的同时,又能较好地解决政府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问题,从而实现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有效管理。(注8)在现行的三大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当中,综合课征模式是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的。但是,在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收入难以全面监控、涉税信息的交流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科学高效的计算机支持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采用综合课征模式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使税收流失加重。所以我认为应根据我国当前的征管现状,从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应采用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具体完善措施:对主要收入来源,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项目实行综合征收,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同时对其他所得,包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仍按现行的比例税率分项课征。待我国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提高,各项制度健全时,再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