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学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实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原则的有力保障。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不宜实行全国“一刀切”,应本着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收支水平及地区差异等情况,如纳税人抚养人口、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所处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等,实行区别对待,而且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指数化,并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和其他相关指数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实现政府对公平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同时对国家的人口和教育政策也要考虑,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纳税人给予一定扣除额,多子女的纳税人扣除额不增加,但对赡养老人的生计扣除要随着所赡养老人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考虑教育政策,对教育事业要予以促进,这可以从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两方面给予优惠,如对各类学校教师的工薪收入、劳务报酬和稿酬、专利和发明等特许使用权所得,给予较多的扣除,对子女接受正规教育的纳税人,可给一定的费用扣除。对于残疾人可实行专门的附加扣除项目,体现对残疾人的福利政策。
3、进一步统一、简化税率
税率的选择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五档、九档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这种不合理税率结构,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的征管水平,本着简化税制的原则,应重新设计税率。具体完善措施为:首先、继续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格局,对同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进行合并,综合征收,同一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分项征收,实行比例税率,简便明了,易于操作。其次、调整超额累进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税率级距,即在考虑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九档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5%、10%、20%、30%、35%五档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最低税率仍可维持在5%,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实行5%的低税率,年所得额在55万元以上的实行35%的最高边际税率。再次、分项征收税率仍可确定为20%的比例税率,但对某些一次性、临时性的收入,由于是非主要生活来源,在课税时不进行税前费用扣除,实行全额征税。
4、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税收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按资分配模式膨胀、个人收入多元化的现状和趋势。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11项所得,即(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此征收范围是1993年为适应我国的国情及个人收入情况确定的。经过11年的运行证明,征税范围不够宽广,应该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对一些该征的应税所得应列入征税范围,对原来没有列入的应税项目的所得重新列入。如:一是对单位或者雇主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收入、有价证券以及享受特殊优惠待遇等各种工资性额外收入一并计征课税,对于实物福利和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无市场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计算征税。二是对从事农、林、牧、副、渔的高收入者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列入征税范围。三是严格控制减免税,减少大多数名目繁多、过多过滥的减税项目。四是对法律上要求已开征的项目都应进行开征,如股票转让所得等。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格局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个人收入渠道更趋多样化,我建议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应改列举征税项目为列举免税项目,即只对免税的项目进行规定,除此之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
5、合理规范纳税时间、明确纳税地点
修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时,在规范纳税时间方面,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合理规范纳税时间,如:一是将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时间同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时间相一致,即统一为次月10日内进行申报,此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相吻合、相一致。二是对特殊行业税款所属时期进行合理确定,以实际外出经营天数除以 30天、确定月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天的按整月计算,小于15天的舍去,然后按规定课征。在明确纳税地点方面,要明确管辖范围,实行多头控管的办法,对外出经营的,凭国、地税分别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在销售地纳税外,个人所得税应当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特殊行业如外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政策上要明确在收入来源地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未在收入来源地缴纳的由居住地税务机关负责补征,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信息反馈给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方便管理使用。
(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
1、加大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全面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是搞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我国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上,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国际互联网等多种宣传舆论工具,通过公益广告、有奖竞赛、专题讲座和文艺演出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全方位的,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的税收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使广大公民学税法、懂税法、遵守税法、维护税法,将纳税意识转化为自觉的纳税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发挥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带头示范作用,因为他们历来是万众瞩目的焦点,他们的一言一行影响都十分广泛,如果他们的纳税意识提高了,其产生的效应将非常巨大。其次,只将税法知识写入中小学课本,这还远远不够,还要在中小学乃至大学开设税法教育课程,使这些潜在的纳税人在走向社会之前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通过税法宣传,逐步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
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我国公民收入的多元化、隐形化是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款严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采用“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使个人各种经济活动的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进行。同时,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建立银行计算机信用制与税务机关计算机申报制联网,使个人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逃税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多元化、隐形化的各项收入实施全方位的监控。 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