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由于国有股不流通,使股价在发行时就因供不应求而定价畸高。到了二级市场,虽缺乏投资价值,但由于其供不应求,投机需求增加,投机价值凸现,只能通过价格的不断上涨求得新的平衡。”(注8)在流通股市值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降低中国股市的总市值。降低了中国股市的总市值就是降低了股市的泡沫度(虚拟度)。
3、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上市公司造假。必须建立更为严厉的法律规章制度,提高违规造假成本,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4、建立并严格履行退市制度,使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不再成为紧俏商品。
五、市盈率与股市泡沫的关系
(一)不能简单地用市盈率的高低来衡量股市是否存在泡沫
1、从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发生前的市盈率水平看
从国际比较来看,美国 1929 年金融危机之前的股市繁荣时期,市盈率最高不过20倍左右;日本1989年泡沫经济时期股市市盈率曾经到过100倍;马来西亚、我国台湾、香港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的经济高涨时期,股市平均市盈率分别为48倍、40倍和20倍。因此,单纯以市盈率达到多少倍判定泡沫的生成与否,肯定会产生争议。
2、股票市场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结合市盈率的高低来看
如果股票市场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巨大,较高的市盈率水平也不能认定其股票市场就一定泡沫严重,如我国的GDP增长维持在8%左右,而世界GDP增长约3%,若世界股票市场的平均市盈率20倍较为合理的话,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中国的股票市场可以容忍高于20倍的市盈率。
3、市场利率水平与市盈率的比较来看
不同的市场利率也必然导致用不同的市盈率来评判股市泡沫。市场利率是人们投资收益率的参照系,也反映了整个社会资金成本的高低。一般来说,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市场利率的倒数与股市平均市盈率存在正相关关系。如果市场利率低,合理的市盈率可以高一点,如果市场利率很高,合理的市盈率就应该低一些。
(二)通过市盈率的高低判断股市泡沫的利弊
发生在2001年初的那场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有无泡沫的大辩论,可谓波澜起伏,盛况空前,到现在我们还记忆犹新。赞成泡沫说的学者认为,中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太高了,比世界上好些国家股市的市盈率都要高,泡沫已经存在,不挤掉泡沫,风险很大,数字确凿,不能不信。我们的问题是:(1)泡沫可不可以度量。一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市盈率是多少才算有泡沫?中国和外国的股票市场市盈率可不可以作简单的类比?(2)某些国外股市的市盈率能不能作为判断中国股市有无泡沫的客观标准?假如外国股市的市盈率高到与中国股市的市盈率相同甚至超过时,是不是中国股市就没有泡沫了?诸如此类的问题,到今天仍然在激烈的争论之中。反对中国股市存在泡沫说法的学者认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证券市场中有2/3是非流通股,目前市盈率仅是计算流通股。如果考虑到全部股票,市场的市盈率将会大大降低;不同国家利息率是不相同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就造成不同的市盈率;新兴国家与成熟市场的资金充足率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股市的市盈率还不算高,股市有泡沫的说法不能成立。
本文以为,用市盈率判断股市泡沫是一种基本的方法,但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结合其他因素。因为市盈率是一个量化的概念,而股市泡沫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市盈率反映的是过去,不能反映未来,而买股票却是买企业的未来,所以它有一定的滞后性。股票的价值或价格是由众多因素决定的,用市盈率一个指标来评判股票泡沫也是不科学的。
(三)通过市盈率调控股市泡沫的方法和途径
1、首先,必须明确合理的市盈率水平,这是调控股市泡沫的前提。前文已提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应该有不同的市盈率标准,必须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找到一个适合本国家和地区的市盈率标准。有一种分析认为25倍可以视为股票市盈率的合理水平。其道理有两条:一是从实践经验来看,以美国甚至全世界最著名的纽约股票交易所为例,从1928年至1996年的71年时间里,全部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基本上没有超过25倍。二是从理论分析看,在银行存款、公司债券、公司股票等可供投资者选择的金融投资工具中,存款风险最小回报最低,股票风险最大回报最高。存款回报可以视为股票回报的底线。一般的短期存款利率为4%—5%,对应的股票市盈率应当为20—25倍。25倍的市盈率能否作为中国调控股市泡沫的标准,有待我们的专家学者作进一步的探讨,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值来对待。
2、管理层要切实转变对股市的认识,更加重视其资源配置功能和长期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放弃那种通过维持二级市场高价位来为国有企业一级市场高溢价发行创造条件的做法,让市场供求调节股市价位。
3、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采取逐步消除的策略。股市“泡沫”的消除不可能一下子解决,那样会引起很大的社会振荡。逐步消除,可以适当分散损失,减轻不稳定因素。目前股市的回落,是市场作用的结果,有助于“泡沫”的缓解。因此,要坚决防止重复过去那种采取行政措施或其他政策手段“托市”的做法。
4、从根本上说,要逐步取消股票发行上市的行政审批制,真正按照核准制的原则行事。在提高并严格执行发行上市标准的前提下,凡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都要允许上市。特别是在股票发行上要尽快取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岐视性政策,多上市一些高效益的民营企业。
引文注释:
(注1) 陈东:《道氏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79页。
(注2) 李成立:《逆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13页。
(注3) 凯思琳 F 斯泰莱,《卖空的艺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53页。
(注4) 葛正良 王金玉:《决战全流通》,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6页。
(注5) 葛正良 王金玉:《决战全流通》,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7页。
(注6) 陈东:《道氏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63页。
(注7) 陈东:《道氏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94页。
(注8) 葛正良 王金玉:《决战全流通》,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55页。
参考文献:
1、 陈东:《道氏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2、 李成立:《逆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3、 凯思琳 F 斯泰莱,《卖空的艺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4、 葛正良 王金玉:《决战全流通》,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5、 谢百三:《论中国证券市场》,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6、 黄浩天:《全球股汇市投资手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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