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要靠经济效益来维系,而职业道德则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是通过道德的规范作用和行为主体的不懈努力,不断提高企业活动的质量,从而使企业信誉等级提高来实现的。试想一个证券企业的从业人员失去起码的道德,这个企业还会有诚信,还会有信誉吗?没有了诚信和信誉,这个证券企业还能长期生存吗?
我们说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那么道德又是树人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道德建设则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从业人员个人的安身之道、立命之本。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要成长与发展,离不开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职工个人的奋斗,努力,升迁和争创业绩,也与道德修养的不断提高密切相关。如果不重视职业道德建设,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我们只有大力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切实有效地防范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从而保证证券行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三、 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道德建设的建议和设想
(一)建立和健全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法治与德治
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约束力远大于道德规范,因此完善的法制,可以减少和避免许多道德问题的产生。
当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制定《证券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此外还应制定补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应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要强化个人责任原则,去除或者改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等等。
但是最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因此我们在着力完善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道德建设,使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证券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中心体现在“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确立上。
“诚信”是证券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是道德规范体系的精髓,是行业特征的最深刻反映和集中体现,具有最广泛、最强大的道德约束力和行为指导性,是出自于道德实践规律的自律性,表达了证券业最内在、最根本的道德要求。行业内每个机构、每个部门、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应树立起“诚信”的理念。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开”是依据证券业的信息服务特征,要求市场信息公开化,提高行业市场透明度。“公平”是依据证券行为主体的复杂性,指出所有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公平的保护。“公正”是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要求从业人员的行为公正合法。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在证券业内树立起诚信的理念,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从而形成对证券市场法制的有效补充。
(二)加强证券监管,筑起道德屏障
有效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提。有效的监管也能够提高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养,防止出现各种风险和偏差,也有利于筑起道德的有效屏障。所以在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建设中,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充实监管权限,加强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手段,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尤其应大力推行高新技术,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建议建立起一个以高新电脑技术和统计科学为依托,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为主体,地方派出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等共同参与的电子信息监管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网络化,并可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2、建立并不断完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中应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控制;证券专业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明确、细化监管各方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多层次的监管与监督,逐步在全行业形成遵纪守法,遵从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氛围。
3、提高证券监管的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中小股东及其他市场主体自发地监督大股东、高管人员与市场操纵者的不道德行为,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建议加强交易信息的透明程度,监管部门定期及时公布上市公司的股东户数和大股东的相关资料。目前该类重要资料的获取仅以上市公司年报和中报公告的方式使信息的披露严重滞后,应改为在交易所网站上每月公告。同时切实推行股票交易实名制,坚决取缔机构账户下一挂多的现象,防止机构投资者利用其他投资者的账户来进行股价操纵行为。
4、设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与任职资格挂钩。在行业内推广表彰先进模范,对在证券职业道德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号召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同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这样把监管工作重心前移,必定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