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依据
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每一样新事物的产生都具有其必然性和现实意义。会计委派制也不例外,它是在充分的理论与法律依据下衍生出来的。
(一)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规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注1)。故维护国家的最大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止企业的经营权侵犯国家的资产所有权,铲除搅乱经济领域的虚假会计信息,目前有必要通过会计委派制这种会计改革措施来实施。而《会计法》,其中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条也正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委派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不谋而合,两者共同使会计委派制有了其法律依据。
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事务的分析和决策。”关于总会计师的任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管理权任命或聘任。”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完全可以实行会计委派的。
新《会计法》更是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违法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触犯刑法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规定,不仅约束了企业单位的不良会计行为,防止财务人员与企业“合谋”,也给予财务人员施加工作压力,提高了财务人员的监督积极性,使其逐渐成为专职监督人员。所以贯彻实施《会计法》与推行会计委派制相结合,可以起到相得益彰的作用。
(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我国有必要推广会计委派制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由于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派代理关系。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国家做为所有者委派厂长或经理管理全民财产。财产所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要监督经营管理者,合理有效地使用自己的出资。监督的依据主要来自经营管理者提供的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的财务信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分析,投资人可以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经营者为了小集团小范围的利益,有可能背离所有者或投资者的意志,对会计信息进行弄虚作假,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财产所有者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监督和约束经营管理者,监督的方式可以是自己直接进行,也可以是委派他人或中间机构来进行,例如:投资人定期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核对,或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而且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时,投资人就不得不采取监督的形式,直接委派自己信任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以便获得可靠的信息,这样,在我国推广实行会计委派制成为必要。
三、会计委派制的委派形式
会计委派制的实现形式不是单一的一种模式,而是多种多样的。这些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了各种不同的经济实体,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形式
1、 实行直接管理形式
直接管理形式是以政府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工资奖励、福利等进行直接统一管理,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实行财会集中制
这种形式是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各单位在保持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前提下,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不设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二)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制形式
1、 实行财务总监制
由产权管理部门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进入公司董事会,监督国有资产运营、重大投资决策,审查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并由委派部门对其定期考核与轮岗。
2、 委派会计负责人
由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向中小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按“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企业分离。
(三)对乡镇集体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委派会计人员
1、 委派会计主管人员
由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委派会计主管,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
2、实行“会计楼”形式
企业会计统一在“会计楼”办公,账目集中核算管理,会计人员的工资报酬统一由“会计楼”管理发放。现金管理权不变、债权债务属村管理不变、扩大再生产和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分村分组设账。由经管站会计集中做账,统一管理。
四、会计委派制的利与弊 论会计委派制2(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