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大股东的贪婪
中国证券市场出现如此多的“恶东”、“恶庄”事件,都是为了谋取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贪其资金,利用其作为融资“圈钱”的一个窗口。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总是通过直接银行转帐、借支等手段把股民的钱挪进自己私有或拥有的公司里使用,侵占上市公司权益,比如赵新先所带领的三九集团就挪用、连环担保等手段侵占了上市公司三九药业30多亿资金,使三九药业成了三九集团的一个“金库”;二是把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的美名为“资产重组”等手段,高估自身置换的资产,以“低质高价”来套取上市公司优良资产,使本来很多具有良性发展的上市公司蛀成了一个个“空壳”,被中国股市称为漂亮的“壳资源”,可那些公司出钱的小股东则欲哭无泪,看着手中的股票成为价值低下的“垃圾”。
2、公司管理层的贪婪
中国证券市场上发生了很多MBO事件,管理层期权计划等等,有的是公开、公平的收购,可是有的呢,却成了上市公司资产流失的一个个“黑洞”,比如上述案例中:TCL集团不惜改变整体上市的思想和经营理念,进行分拆上市,难道上市公司真的缺钱吗?不,TCL集团才刚刚整体上市,已圈进了一大笔钱,并不缺钱,可是分拆上市中的TCL移动管理层却很缺钱,这也是造成3月份公司分拆信息披露与导致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的关键所在,用他们的话说就是缺少激励机制,因为TCL集团整体上市的时候,集团老总李冬生获得了9.08%股份,成了亿万富翁,就连曾经空降过来的吴士宏都获得了0.63%股份,可真真正正创造TCL移动效益的领头人万明坚只获得了0.21%股份,其TCL移动的管理层心灵平衡吗,肯定不平衡,只好不惜一切代价分拆上市,以谋利益。从“银广厦”案例来说,其管理层进行会计做假,主要是为了荣誉、地位、权力,当然也有自己私利需求。因为每个人都有两种需要:一是物质上需要;二是精神的需要,因此每个人都在贪图需要,公司管理层作为经营者,他们创造了大量的利益,却不能够分享多少,大量的利益却给了那些只出钱却未出力的股东们,他们心灵平衡吗,不,所以他们得想出MBO计划,期权计划、提高薪酬等等,想尽设法把股民的应得挪进自己口袋。
(三) 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健全,监管层的监管思想定位、执法力度的不足
中国证券市场只是经过短短的10多年发展,与之配套的法制建设并未配套完美,相对于西方国家百年历史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中国的证券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种种缺陷,仍处在于修正与完善之中,其中更缺乏的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惩罚的法律环境。在我国现行法规中,缺乏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认定法律规定,如对什么是虚假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如何分担、如何处罚等,在法律上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且以行政手段为主。大量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行为,如遗漏重大信息披露,只需厚着脸皮挨一声谴责,就可以轻易地混过去(形成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道歉概念股),这样的制度,客观上不能不对某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成了诱导。因此参加证券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创造出来了著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恶东”“恶庄”现象,虚假信息、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盛行等现象。例如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大于50%上市公司中高送股类的公司,在1999、2000年,分别在公告前第21、3个交易日就显著为正,到公告日为止,分别为累计平均超常收益率18.36%、换手率达到了6.30%。在公告日前的20个交易日内,在1999、2000年分别上涨了13.13%、换手率达到了6.40%,就可想而知中国证券市场在信息公告前信息泄露严重现状,内幕交易盛行的程度。
中国证券市场开办以来,并未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建设、设置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发行、上市交易的证券也未按照国际一般标准发行、上市,而是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世界上只此一例的特别专象,造成证券市场的监管思想与之市场经济监管要求格格格不入,因此中国证券市场获得了著名的美称“政策市”、“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市场”,让中国股民们承担了财政部的职能,填了一个又一个的“窟窿”。
中国证券市场的违规违纪现象的处理、执法的力度如何呢,实在有点不敢恭维,其主要原因为监管力量薄弱。(1)负责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审查的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正式在编人员28人,其中具体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的部门是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工作人员(在编人员加上借调人员)各在20人左右。这40个人面对众多申请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很难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审查工作。(2)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有17人,平均每人监管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证监会负责持续披露阶段监管的上市公司监管部有24人,其中信息披露监管处总共才7人(含借调3人),很难实现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持续”的监管。(3)中注协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赋予监管职能的监管部其工作人员仅为9人,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多则4人,少则1人”,。而美国AICPA有700余名专职职员;德国的IDW仅有7000余名个人会员和不到1000名事务所会员,就配备有80余名专职人员;加拿大的CICA仅有5.5万余名会员,就有160余名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还有700-800名来自于大学、会计公司、企业的独立自愿工作者参与协会工作。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执法、监管力度实在不足。
(四) 中介机构,中间媒介机构与上市公司经济联系的千丝万缕,独立性差
中国证券市场上为上市公司服务有很多中介机构、中间媒介机构,比如中介机构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间媒介机构有:中国证券报、中国投资报等纸介传媒,中央电视台、上海的第一财经频道等无线电波传媒,等等。这些中介机构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报传递着大量的上市公司信息,经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参与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与上市公司之间起着服务与被服务的作用,上市公司在享受服务的时候需要支付大量的服务费,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必须遵照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按质按量提供服务,满足客户需要;又要坚持专业的独立性,要以本专业、本职业的规范、标准来服务。可是当在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上市公司的需要与本专业服务准则要求产生冲突时,在利益面前,所谓的职业道德、专业准则在此时往往会变得苍白无力、软弱不堪,屈从于利益的诱惑,出具或报道出与本职业准则意见相左的信息,这就产生了与真实不符的虚假信息。比如本文的“银广厦”案例中,虽然《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是公司的管理层呢,并未遵守规定,仍然签署了虚假的财务报告。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虽然《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明确规定:“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可是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面前,也未坚持本专业的职业道德、职业准则,仍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导致了严重的欺骗股民事件。
四、对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