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实现其功能的基础和灵魂,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但长久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直存在较多的问题,近年来尽管有较大的改善,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本文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入手,着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方面进行分析。本文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应收帐款及“补丁”现象四个方面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从经济学、产权理论、现行财务报表局限性及用人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了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的原因,进而提出了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并对扩大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量,做到信息充分披露提出了几项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充分性
【正文】: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概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媒体(一般为指定媒体)将有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公司信息以说明书、公告、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估价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关联性,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取决于所获得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信息披露方和信息接受方以及监管当局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博弈关系,因此,为了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维护博弈各方复杂的利益关系,尤其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各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当局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即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管制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披露的内容;自愿性披露是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而企业自愿披露的内容。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依据信息披露的时点不同,可以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划分为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其中,初次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实现其功能的基础和灵魂,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不仅是保证资本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而且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也是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
(一)、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取得的成效
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发展很快新型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改善是息息相关的,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1、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内容、形式到手段,都做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针对出现的新问题,中国证监会还多次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修订,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加规范、完善;2001年出台的一系列新的会计制度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信。
2、改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改善
针对前几年郑百文、银广夏等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中暴露,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纷纷进行监管机制改革,如证监会在各地的“证管办”明显加大了巡查力度,着重巡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还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改变过去单一的内部通报批评制度而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从而使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明显好转。
3、披露的信息可阅读性、有用性明显好转
从2003年度年报披露可以看出,均衡披露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减少了以往在期末集中大量披露,造成短时“信息泛滥”的现象;同时,上市公司基本均严格按照证监会新颁布的“准则” [注1]要求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年报披露,避免了繁琐的文字叙述,既能防止上市公司避重就轻、对关键信息遮遮掩掩的现象,也便于投资者对比阅读。另外,按照“准则”要求对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关联关系等情况加以说明,不仅对投资者十分有用,而且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所提高。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质量明显好转
经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规范以及监管力度的逐步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明显好转。如深交所通过对2002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综合考评[注2],在510家上市公司中,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有40家,良好239家,与上一年相比增幅分别达33%和19%。而对2003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考评中[注3],深市508家上市公司,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有41家,良好的267家,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5%和11.7%,两者之和已超过了公司总数的60%;考评结果为不及格的上市公司数量由2002年度的33家(6.5%)下降到26家(5.1%)。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一种义务,上市公司应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影响其证券价格的一切信息。但从已被揭露的“郑百文”、“银广夏”等大量违规违法真实事例告诉我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普遍存在。庞巨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共性问题概括为:信息披露不主动,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信息披露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注4]。一些上市公司漠视信息披露义务,能不披露的就尽量不披露,能少披露的就少披露,造成大量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如香港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在其2003年报中公开披露收购湖北黄石冶钢集团95%权益,但深交所上市公司大冶特钢(冶钢集团持股38.86%为第一大股东)不仅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且,在国内各媒体议论纷纷、深交所连续发函公司质疑并对公司股票实施临时停牌的情况下,该公司却接连三次通过交易所指定媒体予以否认[注5]。其信息披露不仅不主动、不及时,而且不充分,甚至涉嫌误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有违规行为中尤以应披露而不披露的违规行为最为普遍,何佳等人在《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研究》一文中统计数据表明[注6],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披露信息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总数的69.72%,而且沪、深交易所处罚的违规行为也主要是信息应披露而未披露,占处罚总数的77.78%,这表明上市公司更多地是采取不披露的方式来隐瞒重大事项。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分析(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