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分析
(一)、充分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要求
充分披露原则也称全面揭示原则,它要求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及管理者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会计数据和财务信息,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行规范体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都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纲领性地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充分,不得出现“重大遗漏”;《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专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如其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要求“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做出公开澄清。”尤其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三条中更是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充分披露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只有充分披露,投资者才能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前提下,做出其证券投资的良好的、理性的判断。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主要表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个方面都普遍存在,不论是定期报告还是临时公告,不论是表内项目还是表外项目,不论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几乎都无幸免。从存在的广泛性及对投资者产生的影响程度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在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要求,并且在《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注7]中作了进一步的强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不仅在商品购销中与关联方存在着大量关联交易,而且在资产转让、资产抵押、担保、托管和租赁等方面也大量存在,但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却很不充分,并没有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披露。一方面对关联方交易刻意隐瞒,拒不披露,对关联方关系百般掩盖,甚至根本不予揭示;另一方面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方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含糊不清,缺乏透明性。其结果不仅造成利润操纵,而且可能造成大量资金占用而无法收回,上市公司被淘空。如上市公司“三九医药” [注8] 在1999年6月至2000年12月期间,与大股东三九药业累计发生资金往来总额为169亿元,截至2000年12月31日,三九药业尚欠三九医药6.95亿元,占公司年末净资产25.82亿元的26.92%,对上述与大股东的巨额资金往来,三九医药竟然未予披露;再如上市公司“龙涤股份[注9]” 自1999 年至2003 年末,向银行累计借款111,940 万元,提供给龙涤股份的控股股东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此期间累计还贷38,590 万元,2003 年末资金占用余额达73,350 万元,对于上述长达几年的巨额关联交易,龙涤股份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对资金投向及获利能力披露不充分。
企业资金投向直接决定了企业获利来源,而获利来源又决定企业的获利能力。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营业务不突出或主营业务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上市公司,频频扩大资金投向范围,追逐市场热点进行投资。但由于避免引起投资者警惕,上市公司往往不予披露或只是在定期报告中以“投资收益”一带而过,有的公司甚至直到造成巨大损失才被迫进行简单公告,比如上市公司“兰生股份” [注10]自2003年7月28日起,在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情况下,陆续动用人民币57889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公司在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进行天然橡胶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兰生股份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3年9月23日,兰生股份因交易纠纷才就天然橡胶投资事件进行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双鹤药业” [注11]近年来大举对外投资,造成巨大的投资黑洞:截止2003年底,双鹤药业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已经达到23个,总投资9.7亿元,其中有11家公司已经亏损,涉及投资金额3亿元,占总投资的38.2%。但该公司除了发布简单的投资公告以外,面对如此大的投资风险,却对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及获利能力毫无揭示;不仅如此,1997年、2002年双鹤药业分别投资1560万元及2000万元参股北京证券、华夏证券,在近两年证券公司几乎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针对这两笔投资,在该公司年报上既看不出投资收益,也看不到公司对此计提减值准备。而这样的投资项目还有多少,只有双鹤药业自己才知道。
3、 对应收帐款揭露不充分。
应收帐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体现着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入,它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非常值得关注的项目,因为其形成、计提和冲减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量。目前应收帐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日益增大之势,如2003年沪深上市公司的年报显示,应收帐款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已达15%。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应收账款已经成为某些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一个十分“灵活”的会计科目,应收账款忽而转成“定时炸弹”的上市公司也不乏先例。如上市公司“三九医药”[注12] 2003年报显示,2003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09亿元,每股收益0.21元,但同时可以看出,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8.52亿元,其中控股股东三九药业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0.43亿元,最终控股股东三九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49亿元,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5.61亿元,面对如此巨额的应收帐款,三九医药在其2003年报中只是“确信股东欠款可以完全收回”而没有对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计提坏账准备;上市公司“泷涤股份” [注13]的情况则正好相反,2003年报显示,截至2003年底,公司控股股东龙涤集团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33570万元,因其已无力偿还,公司对该部分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以40%的比例计提, 2003年按70%比例计提,两年共计提坏账准备93499.53万元,致使公司2003年巨亏4.71亿元,每股亏损高达1.31元,但上市公司借口商业秘密为由,对应收帐款的披露并不充分,尤其是对应收帐款的结构分析及形成原因分析极不充分。
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补丁”现象严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分析(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