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要求与某个事件相关的所有信息能够一次性地全面披露,而不必依赖于后续的补充公告和更正公告(俗称打“补丁”)。管理部门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一方面给予上市公司充分的准备时间,如半年报表及年度报表分别给出了2个月、4个月的报告期限;另一方面,在每次报表披露前,有关部门对年报或中期报告披露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格式要求,按理说不应该出现遗漏或失误问题,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践中,“补丁”现象屡见不鲜。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例,在年报公布完毕后的一个月中(即4月30日至5月31日),上市公司刊登补充及更正公告2001年共181份,2002年共68份,2003年共85份[注14]。甚至如兰州铝业公布2002年报仅2天后便打“补丁”[注15],华菱管线在公布2002年报后连续两次打“补丁”[注16]。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补丁”公告频繁出现绝对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它虽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弥补年报中存在的遗漏或错误,但由于不少“补丁”打在年报重要的财务数据或比较敏感的问题上,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中故意将应该披露的资料遗漏,事后以一个不引人注意的小公告更正,利用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的形式作掩饰,将“补丁”变成粉饰报表的工具。
(三)、上市公司不能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因分析
1、 充分性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当会计信息披露的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的边际收益时,此时的会计信息披露是最优的。
由于现存的证券市场为非完全有效市场,信息披露成本肯定不会为零。对于信息披露主体来说,要完成信息披露的直接成本包括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信息发布所花费的人力和物力,隐含成本则包括信息披露的结果可能引起经营情况及商业秘密的泄露,而造成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丧失成本。
而依照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边际成本时,公司才会披露更多的信息。但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一旦这些信息被披露出来,根本无法阻止那些没有付出任何成本的信息使用者,也就出现了信息使用的“搭便车”现象,生产和披露信息的公司也就无法获取与信息披露成本相对应的收益,将导致上市公司不愿考虑非收益性信息披露,另外,由于部分披露成本和收益的不可计量性,公司很难把握披露信息量的最佳点。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或其他内幕人员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而获取“灰色收益”,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机制下,内幕消息所产生的“灰色收益”会迅速消失,因此,上市公司信息的充分披露还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它内幕人员“灰色收益”丧失的成本。
由于这些成本的存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都不情愿更多地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信息生产和披露的不充分。
2、 充分信息披露的产权理论分析
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无论企业的投资者,还是债权人、经营者等都是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这种在产权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企业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重要渠道。但即便是在产权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由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时候还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当监督、制约、激励机制不完善时也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不利的影响。信息使用者、提供者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对信息的充分性要求也不一样。对政府管理部门及债权人、所有者来说,信息的真实性比充分性更重要,而且其更关注的是企业的财务成果;而公司的投资者由于客观中处于信息劣势,对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最为迫切;企业经营者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经营者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从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来看,明显有两类上市公司的体制制约着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一类是以部分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家族式上市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一体,大股东不仅控制着董事会、监事会,而且控制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这种几乎失去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他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就有些奢望了;另一类就是以部分国有控股企业为代表的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不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仍然由上级任命,这样的经营管理者由于“业绩考核”的需要,只可能会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所以,尽管基于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要求信息披露是必须的,但各方利益之间博弈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可能很充分。
3、现行财务报表及信息披露要求本身的局限性
现行的财务报表及信息披露要求本身的局限性使得一部分信息的披露受到限制。比如,现行的财务报告最重视的仍然是经营成果的列示,而对于一些对企业经营有影响的非财务信息还无法以报表格式进行披露,尽管在表外项目中有所披露,但由于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大多过于概要和模糊,揭示不够充分。而且,财务报告主要提供以历史信息为主的财务信息,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刚公布优秀业绩报表不久,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就陷入危机。尽管有对业绩大幅度变化发布预测公告要求,但标准过于粗放且一般只针对净利润一项进行公告。
4、现有干部考核任用制度缺陷造成的人为因素
现有的上市公司管理体制,尽管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等一应俱全,但大多还没有摆脱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用人机制,国有控股企业大多仍然采用的是任命制,民营企业大多仍沿用家族式管理,从而造成董事会不“懂事”的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的高管人员不懂得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游戏规则,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强,不愿意披露就不披露。另外,目前企业干部业绩考核方式使得部分经营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方面只报喜不报忧,减少信息披露量;另一方面大量违规(如盲目投资、违规占用等),这些当然更不能披露。从而造成了很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而不披露。
(三)、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1、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实行格式化管理,重点鼓励上市公司扩大自主性信息披露
对于由“搭便车”现象引起“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一般的做法是加大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制定较为详细的信息披露准则,尽可能使市场的信息需求得到满足。但这样做一定要掌握好平衡点,因为这样不仅会加大监管的成本,而且随着市场的变化及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可能又会出现已披露的信息有用性差而市场需求的新信息不能充分披露的情况。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对基于基本信息披露要求的强制性信息披露部分加以规范,制定详细的披露格式及表格,不求最全面但求实用性强;同时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重点放在倡导上市公司自主信息披露上,其核心是建立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自主性信息披露考核机制,加大对自主性信息披露优秀者的表彰力度,甚至可以将该考核结果作为上市公司信用评定及再融资审核条件之一,同时可以建立上市公司自主性信息披露考核数据库,对全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优劣进行动态排序公布,并且对考核达不到一定分数的上市公司或排序靠后的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警示。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种隐形损益,是对充分性自主信息披露成本的一种弥补,而且这种弥补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易于形成良性循环,比起盲目扩大强制性信息披露范围的效果要好。目前深交所在这方面有所尝试,比如公布每年信息披露评价为“优秀”的上市公司名单,但尝试力度不大。
2、加强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做出处罚的机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处罚的依据主要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手段主要是“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它非法所得、罚款”[注17],沪、深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手段主要包括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在指定媒体公开谴责、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注18]。不妨对比一下英、美等国在信息披露违规方面的处罚情况加以比较。在英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处罚,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进行,它不仅可以直接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可以通过法院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涉及犯罪的,FSA还协同刑事处罚机关进行调查,并由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注19]。美国在信息披露管理中更加严格,尤其是“安然事件”发生后,更是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如《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规定“建立联邦投资者补偿账户,向投资者返还因为公司行为不端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加重对公司不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公司主管可判处最高达20年的监禁,恣意欺骗股东定为犯罪,最长刑期延至25年” [注2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相对于巨大的经济利益来说,其违规成本实在是太小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强化管理:
(1)、应偏重对责任个人的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性分析(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