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仅能够有效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和不公平现象,而且还有助于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文从阐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意义出发,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及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不足,并从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监督的制度、明确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社会性信息披露制度、细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信息披露制度四个方面就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信息、预测性信息、社会性信息、报酬信息、完善制度。
【正文】: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部门和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注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包括:证券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如股票招股说明书、债券的募资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交易市场的持续信息公开,如证券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公告等临时性公告。
(二)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3章第3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专门规定。首先是关于信息披露原则的规定,即公告的证券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次是关于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5项法定内容及临时报告的11项法定内容;第三是关于违反信息披露原则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包括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第四是关于公告信息的刊登方式和公众查阅场所。
2、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在贯彻执行《证券法》过程中,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更好地执行信息持续公开制度,证监会制定和修改了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14项规章,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从内容到格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房地产公司发行上市的新情况,专门制定了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13项规范性文件,从而细化和拓展了《证券法》关于持续信息公开的规定,对防范和查处虚假信息披露发挥了重要作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9日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意义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
“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居于主动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投资者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没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很难获得其正常投资判断所需的充分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要求上市公司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影响其证券价格的一切重要信息,使投资者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信息,弥补其信息弱势地位,这是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美国学者布坎南认为: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体现公平,更不会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通过与管理者订立合同,授予管理者某些决策权并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形成信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管理者个人私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在处理涉及自身利益之事务时,就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股东的信息劣势)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股东利益于不顾,甚至可能做出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股东就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管理者的偷懒行为(其付出的努力小于他所获得的报酬)和机会主义倾向(管理者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股东的收益)。“为此,股东一方面必须给予管理者适当的激励,将管理者的潜力诱导出来,以克服其偷懒行为;另一方面必须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将管理者的“隐蔽信息”逼迫出来,从而促进股东和管理者的信息对称以提高监控的有效程度,防止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迫使其忠实履行信托义务。”(注2)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股东与管理者良好沟通的桥梁,是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