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虚假、不公平、无效等现象为何众多,造假者为何冒险,从上述可以看出,其原因无非就是造假者的贪婪,上市公司的诚信缺失,监管和执法力度的不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未坚持等等,那我们如何改进呢?怎样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呢?促进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呢?本人认为: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
为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应完善和修订法律、法规,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使有关当事人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比如:我国《证券法》第188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怎么去认定什么是虚假信息、虚假信息的损害大小、传播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等都未在法律上界定清楚,那么这一条在执行起来怎么去把握和认定呢,因此我国应急需增加一些对虚假信息界定标准和虚假信息界定范围等的法律法规与准则;二是对比较粗糙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使执法者和守法者很清楚、明确自己责任和权利;三是扩大对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法规者的惩罚力度,明确和完善违反者对股民赔偿责任和其他的民事责任。又如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条款表面上看,些条款很公正、完美,但是我们仔细分析来看,就可以发现此条款存在有很多缺陷,如:证券发行的责任主体不完全,缺少对发起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对发行人和发起人的免责事由没有作出规定;对发行人及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因为受侵害的股民在举证过程中所需要的取证较难;对享有请求权的原告的资格和范围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未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作出规定,因此要较好地执行此条款来说是:一是对受侵害的股民的有点强人所难感觉;二是法院对侵害行为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认定更难。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尚急需完善与规范。
2、 加强监管力量,加强执法力度
为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合法,应加强监管机构力度,一是扩大监管职能,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加大对责任人惩罚力度;二是增加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专业水准,加强专业培训、法制教育;三是建立和完善对监管人员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其责任心,对不负责任的监管人员实行免职、下岗;四是完善监管网络,采用电子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提高监管的实效性。五是完善和发展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提升自律管理能力。
3、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健全,提高公司管理层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水准
为使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应加强对信息源管制、建设,在这一方面上市公司所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此改进应注重的方面有:一是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控制度,使公司信息披露有制度可依,按制度行事,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二是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三是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素质、职业道德、法制培训,使公司管理层成为公正、廉洁的经营者,对弄虚作假者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反者应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责任;三是提高公司信息发布者的专业水平,力求信息发布专业、合法。
4、 加强公司主要股东信息的披露力度
为了减少“恶东”、“恶庄”现象,一是对公司股东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全、真实的公告;二是与股东各种交易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真实、完整的披露;三是对股东的持股、持券情况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告;四是加强对股东的管理,建立股东信息库,完善股东信息资料;五是公司股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持股、持券情况及时向证监会、证交所、公司报告,对隐瞒不报者加大惩戒力度。比如证监会[2004年]字1号文件就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发出了规范通知,对新取得的控制权的新控股股东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改选董事会、不得影响公司经营、所取得的股权不得质押融资等等,这样就相对限制了新控制股东短期圈钱心态、捞一把就走的行为,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连续性、稳定性。
5、 加强信息披露网络的健全和完善
为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资料,一是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信息的发布和传输逐渐由现在的书面形式转向电子形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收集、分析和检索网络;二是尽可能地缩短报告周期,建立完善的持续披露制度,逐步增强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使用户可以随时进入上市公司信息库。三是树立该网络信息权威性,加强上市公司信息的审核,杜绝虚假的公告。
6、加强中介机构、中间媒介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其对信息披露的责任性
为使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应修订与完善中介机构、中间媒介机构的专业准则,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明确利益与责任对等,保证专业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机构或人员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比如证监会[2004]会计字1号文件就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向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了新的规范通知,如对上市公司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公允、会计差错的更正、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等等一些财务审计事项做出了新的规范,相对明确了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所承担责任和财务处理依据,对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总之,纵观中国证券市场开办以来,虽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种种违规违纪、虚假信息盛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猖狂、对造假者处罚不力等现象,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中国监管力度的强化,上市公司和股民们的法制意识的加强,中国证券市场将会慢慢地走上市场化、规范化,信息披露将会走上真实、合法、公平、及时、持续的公告体系,中国证券市场将会走上良性、健康、有序的发展。
引文注释:
1、 蔡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江苏财经信息网,2001年5月8日,162108.php
2、 蔡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江苏财经信息网,2001年5月8日,162108.php
3、 胡晓明等:《证券市场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江苏财经信息网,2002年3月24日,150921.php(引用观点)
参考文献:
1、 蔡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江苏财经信息网,2001年5月8日,162108.php
2、 胡晓明等:《证券市场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江苏财经信息网。2002年3月24日,150921.php
3、 李明:《西方实证会计理论与我国的实证会计研究》,经济评论,1999年第3期
4、 刘凤良:《西方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
5、 韩强:《恶东与恶庄产生的根源》,新浪财经,2003年7月4日
6、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
7、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
8、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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