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是指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违法手段或利用会计方法本身的缺陷而人为地操纵利润的增加或减少,寻求对自己有利的财务成果,并向有关市场和人士进行有目的、有意图的财务信息传递,以掩盖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情况,是人为的会计操纵(注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利益驱动
对于那些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来说,要想上市或者再融资,其经营业绩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个别原本业绩平平的公司,有的甚至负债累累,经过“包装”上市后,广大股民将这些垃圾看作财富竞相炒卖,结果是众多投资者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而上市公司则坐收渔利。
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布财务报告必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但因市场的无序竞争,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或谋取非法超额收益,不顾自己的信誉而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2002年法院审理的麦科特欺诈上市案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没有先例可援的案件,在麦科特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这是一条空前完整的造假流水线。在发行成功所募集的5.376亿元中,中介机构总计获得1760万元,远远超出正常的合法收益(注4)。可见,利益驱动是财务造假的最大驱动力。
(二)造假成本低
财务造假行为即便被发现,造假者所付出的代价也极为有限。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要求撤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资本市场禁入者,但这些措施并不足以使违规者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某些公司通过造假上市后,不仅筹集了急需的资金,还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给公司带来的效益是无法估量的,而造假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的概率很小,处罚力度又太轻:不当得利可能高达几个亿,但处罚只有几十万,造假成本远远低于造假收益。若不改善这种状况,就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财务造假愈演愈烈的势头。
另外,我国对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大多以行政处罚为主。虽然加大了处罚力度,直接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越来越重,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尚不多见。造假成本低,也是造假行为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
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尚未完善。尽管2003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确立了民事赔偿机制,但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可操作性差,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会计法规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新旧制度转轨的时期,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标准不统一,互相交叉,很难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自律性监管,主要由公司的监事会负责;二是社会监管,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三是政府监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事实上,三层监管均难以落实到实处。这是因为,监事会成员一般来源于公司内部,其独立性没有保障;发挥社会监管作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上市公司自主聘请的,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其独立性也不可能得到保证;中国证监会负责上千家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的审批及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任务十分艰巨,而员工总人数(含借调人员)却仅有400人左右,证监会的监管明显力不从心,很多不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事实正是如此,蓝田股份、锦州港等公司的财务造假内幕最终是由学者和媒体揭露的。
(四)不正确的政绩观
由于我国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一般以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成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于是产生了许多“数字业绩”。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在上市指标争取难度大、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不忍目睹上市指标的作废,便纷纷向上市公司伸出“援助之手”,因为成立上市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又能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不会违背政府与企业的意图,更何况它们还会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虚假财务资料顺利过关便成为轻而易举的事情。某些上市公司从一诞生起就先天不足,财务资料中带有许多虚假的成分。日后为了掩饰这些虚假信息,还需要进一步造假,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五)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国有独资与国有控股企业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绝对主体,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同时国有产权界定不清晰,计委、财政等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负起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职责,造成国有资产作为市场所有者的缺位,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内部控制失控了。管理层的行为缺乏监督,为造假打开了方便之门。
(六)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
从企业本身看,诚信意识、法制意识淡薄,管理阶层为骗取政治荣誉,获得业绩奖励而刻意进行财务造假。会计从业环境不利于会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其衣食住行、奖惩、升迁等均需依靠所在单位,当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面临着坚持准则、坚守职业道德就可能被辞退下岗的痛苦选择,被迫违背职业道德参与造假。从媒体曝光的财务造假案例来看,产生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或强令。
三、常见的造假手法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是财务报表,财务造假一般是围绕财务报表展开的,常涉及的财务指标有收入、成本、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财务造假者大多采用虚增收入、少列成本费用、虚增固定资产、虚增存货、虚列往来账款等方法来达到造假的目的。上市公司常用的财务造假手法有:
(一)虚构经济交易
证监会认为有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有数百家,而其中以虚构经济交易事实,增加销售收入、其他收益或者虚增资产为甚。从会计循环的角度分析,虚构经济交易事实无非是沿着虚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报告展开的。从麦科特公司开始,使用此种手法的公司一直未能禁绝,如2004年6月科大创新遭到证监会查处,主要问题是2001年和2002年该公司通过财务造假骗取上市资格,造假手段主要为虚构合同增加收入、降低成本等。根据公司披露的"更正后"的财务报表,科大创新2001年虚增利润832万元,2002年虚增利润592万元。如果扣除虚增的利润,科大创新上市前的2001年净利润已从1005万元减至173万元,每股收益从0.20元减至0.03元,净资产收益率从11.99%降至2.24%;上市后的2002年净利润从737万元减至145万元,每股收益从0.10元减至0.02元,净资产收益率从4.13%降至0.88%,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注5)。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财务造假
有些上市公司根本不是因为重大会计政策调整,而是纯粹以过去会计失误等一些借口来对过去几年的错误,集中起来搞追溯调整。从实践看,上市公司经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 剖析财务造假的手法及防范措施——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