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现实财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造假行为的综合分析,进一步揭示各种造假对社会、国家、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危害,及其造假的动机、目的,尽而充实、完善遏制造假的方法,充分发挥财务工作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
财务造假、虚假会计信息、粉饰财务报告、营业收入、利润等。
正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改革积极稳妥的往前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市场已逐步成为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利益分配调节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迅速提高。在经济改革过程中,经济基础的变革优先于上层建筑的变革,即公德、法制、政府职能的变革,致使经济秩序不够规范;再加上市场经济利益分配多元化,所以在大量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舞弊的行为,财务造假就是其中之一,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通过财会、审计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老师的教导,结合、多年的财会、审计工作的实践、汇集、总结、分析、分类揭示了部分企业在处理财会业务时,出于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财务造假的一般手法;给社会、国家、企业、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危害;虚假会计信息需求者、供给者以及需供的环境状况;财务造假的根源;遏制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
一、财务造假的一般手段
(一)利用法规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或不完善性,实施财务造假。
公司财务报告制度是公司业绩评价和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投资者、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财务报告来评价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和管理效率,对企业经营者是否站在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兢兢业业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而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达到即得利益,指使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进几年陆续发生的“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银广夏”等几宗大案都属于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类型,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手法可谓五花八门。传统的手法是虚构交易事实、债务重组或资产重组、非货币交易,利用具有调剂损益的会计科目等。随着《企业会计制度》不断修改完善,并陆续发布实行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大部分企业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行为受到了极大的遏制。但是善于钻研,眼睛紧紧盯着“利益”不放的企业并没有就此收手,而是挖空心思改变原有的手法,想出新的对策,利用法规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模糊性或不完善性实施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表,其手段更具有隐蔽性。
1.利用《担保法》中的定金罚则。子、母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一方违约一方获利。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比如某子公司(注释1)(生产经营实体)计划近期上市发行股票,其盈利水平达不到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子公司与其“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母公司签定一笔大额商品购销合同,子公司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控股”母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规定“控股”母公司要向子公司支付合同标的金额800万元的20%的定金,即160万元,并得到落实。时间不长,控股母公司单方提出拒绝履行合同,并任受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担保法》的规定,“控股”母公司无法向子公司收回定金。也就是说,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发生任何事实上的商品交易,子公司却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即利润160万元。可以说这种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报告的隐蔽性十分“高明”。
2.利用《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增公司的资本。”由于该规定中所谓“公积金”并未指明是盈余公积,一些面临退市的ST、PT公司就想出了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对策。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