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析人员不可能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因此,重点在于评价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以下环境因素:①董事会,②管理者的素质,③企业文化,④组织结构,⑤人力资源政策。如三九医药出现的问题就在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严重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巨额资金关联交易由董事长一人决定。
2、外部经营环境分析
公司外部环境信号的变化能说明公司经营活动及经营结果的变化,它们对未来盈利和风险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需要考虑所有影响企业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①法令、会计政策经及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②)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③公司的经营环境。
五、预防财务造假的措施及对策
上述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成因及造假手法的分析表明,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行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应该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社会舆论监督、法律制裁都是整个监管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必须实行全面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不仅有上市公司的原因,更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正如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说过:“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人们会想到驾车人的责任。但是在同一地点接连发生多起事故时,人们还应考虑这段路的路况。”当财务造假案件频频发生时,我们不得不质疑相关法律法规的“路况”了。
从1988年开始,财政部着手制定会计准则,截至目前财政部共出台了十几项会计准则, 2004年又出台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制度和准则对夯实企业资产,净化收益,强化信息披露,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针对法律空白、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应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紧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明确由财务造假企业、造假中介机构或个人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制度。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证券法》、《公司法》进行修订,以增强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大政府监管和处罚力度
证监会对银广夏做过调查,但未发现问题。银广夏造假事件最终由媒体调查才水落石出,这对证监会来说无疑是极大的讽刺。当然,我们不能用这一件事情来否定证监会的工作,但是它也确实说明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够。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无疑是重要的防范措施之一。
市场监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应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完善监管体系,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鉴于目前财务造假事件频频发生,政府的监管应经常化,监管覆盖率和深度应大幅度提高,监管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措施并不足以使违规者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应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企业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美国证监会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做假会计师除受到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信誉的惩罚外,还将面临一系列司法制裁,包括刑事制裁、高额罚款、巨额赔偿。面对严厉的法律和经济制裁,从业人员就不敢轻易做假了。
(三)改革政绩考核机制
政绩考核机制已经成了财务造假推波助澜的主要动力,因而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政绩考核机制,淡化对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指标的考核,加重对官员任期内地区综合发展能力(如环保水平、教育水平、科技发展、医疗卫生状况等指标)的提高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度以及人民的满意程度等指标在内的考核比重,从而根除地方政府推动财务造假的制度诱因。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制衡制度
由于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必须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董事长与总经理相分离的机制,充分发挥大股东的作用,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之间的分权监督模式,改变经理人员直接操纵财务信息和会计人员的现状。有学者提出了具体的办法:通过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高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使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降至30%以内,使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比例之和大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此办法增加了某一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难度,扩大其控制成本,降低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有利于董事之间的相互制衡,避免了“一言堂”。
还可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来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的约束关系。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保证“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如果我们希望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必须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但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一规定无异于宣告大股东依然具有控制独立董事人选的合法性。因此,目前在我国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还有困难,但作为一种过渡,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此外,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力以何种形式得以保障,还有待完善。
(五)加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常言道“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的资金或报酬来源于上市公司,因而它们的独立性没有保障。建议由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一项基金,由证监会或其他专门机构管理,用来支付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机构的费用,使其能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督。
(六)加强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虽然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外部审计师的职权,但在实践中流于形式。我国会计市场的无序和不正当竞争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提供了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在市场压力与法律责任之间左右为难。可见,仅仅依靠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自律意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的作用。
1、改变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中介机构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使注册会计师们能捧住饭碗而不用看委托者的脸色。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强化会计监督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建立一个公共监管机构,置于公众监督之下。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2Sarbanes---Oxley法》,建立了一个在美联储主席和财政部长指导下,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指定成员组成的,独立于所有市场机构的“上市公司会计审核”五人委员会,来确保中介审计机构的独立和诚信。
2、切实落实审计师轮换制。近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台了审计师轮换制要求:“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注9)。若这条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可避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纠正财务造假行为,既要靠法治还要靠德治。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动态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固本之策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尽快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包括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和自律规范等。2003年,中注协相继出台的《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必将促进从业人员的诚信观念和自律意识。
制度约束与道德建设缺一不可,应建立会计人员、评估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相联系。
引文注释:
(注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主要数据表,2004年7月10日。
(注2)卜海涛:《老鼠”与“猫”博弈又现新招数》,中国财经报,2004年7月9日。
(注3)吴革:《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与防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页。
(注4)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12页。
(注5)贺宛男:《科大创新违规上市一条龙 财务造假非一日“功劳”》,证券市场周刊,2004年4 月26日。
(注6)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55页。
(注7)邓常青:《计提减值准备近5亿 数码测绘:第一、二股东赖账?》,证券时报2004年4月27日。
(注8)敖晓波:《中小企业板10天爆丑闻 江苏琼花隐瞒问题投资》,京华时报,2004年07月12日。
(注9)《中国会出现安然、帕玛拉特吗?》,北京晚报,2004年3月3日。
参考文献:
1、吴革:《财务报告粉饰手法的识别与防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2、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蒋燕辉:《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4、项怀诚:《会计职业道德》,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6、殷勤凡:《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制度因素分析》,现代财经,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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