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目前农村金融各部门在服务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作为商业金融的农业银行,其从事农业方面的信贷投入所坚持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农业银行的农业信贷应当是完全商业化的经营思路,不应当再承担任何政策性补贴信贷的任务,扶贫等职能应当剥离,作为政策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其经营原则应定位在商业银行不愿做,农村信用社做不了的非财政性资金活动或项目上,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高新科技开发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显然过于单一,需要进一步扩充。作为社区金融或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社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已经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但由于历史、体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资金实力,服务功能和服务手段都显不足。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让其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金融纽带的作用,切实服务“三农”,首先要解决前面所述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一是从政策上给予支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农村以农户为单位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农业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国有商业银行不愿干,政策性银行干不了。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提高贷款利率,加重农民负担来解决,提高贷款利率,对发展农业,改善农民生活和农信社的长远发展都不利,应该从税收上给予长期的照顾,减征或免征农信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或先征后退,用这笔资金填补历史欠帐,冲销历年亏损和呆帐损失,填补用作基本建设占用的公众存款,充实信贷资金。既然直接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业务,风险大成本高,微利或无利可图,商业银行不愿做,而又必须有金融机构去为“三农”服务,毫无凝问,这个艰苦又风险大的任务必然落在农村信用社的肩上。为了农业的发展,为了农信社的生存发展能长期为“三农”服务,国家给予农信社的政策支持和照顾是应该的和合理的,正如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国家给予特别补助的道理一样。二是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既然农业生产重要,风险大,周期长,利润低,国家应给予低利率贷款来扶持,但低利率农村信用社又无经济能力承担,因为经营亏损无人补贴,所以国家要给予农业贷款利息补贴,才能有效地发展农业,给农村信用社生存的条件。根据国外国内的做法,利息补贴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农信社直接向农户发放农业生产低利率贷款,由国家根据农信社发放的农业贷款额给予市场利率的差额补贴,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二是农信社对农户发放市场利率贷款,由农户持贷款合同附本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利差补贴。另一方面的资金支持是农信社过去办理保值储蓄所支出的保值利息,至今还得不到国家的全额补贴,国家银行办理保值储蓄多付的利息当年就得到国家补贴,而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信社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多付的保值储蓄利息,国家不予全额补贴,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三是法律上的支持,应快速从严打击逃废债行为,促进社会信用的好转。借贷官司,证据确着,事实清楚,应简化农信社的维权手续,借款人借款到期不还,只要农信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免去诉讼、交费、判决、申请执行、交费等手续,法院按实际执行收回的金额计收被执行人的执行费,避免农信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再发生。
第三,农村金融改革不仅仅是信贷方面,需要从整体上设计,分步骤推进。农村金融涵盖信贷,保险,证券以及担保保障体系等多方面的内容,农村金融改革不能只在信贷领域单方面进行,需要综合各方面统筹考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应立足于服务“三农”和促进城乡经济互补和协调发展的角度设计方案,主要解决“资金投入”以及“风险补偿”的问题,并在农村金融机构布局,相关政策上体现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性保险机构)以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保险)为支撑,以存款保险,担保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为保障的农村金融组织的服务体系,各类金融明确分工,相互补充,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在改革的步骤上,根据农村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各方面可承受的程度,应按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由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国务院已经明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下一步主要是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方案,适时逐步在全国推行的问题,农业银行的改革将纳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因此农村金融下一步改革的侧重点应放在健全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职能上,并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把农村金融保险机制的可行性研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改革的目标可以确定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清晰,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支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而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为服务“三农”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第四,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需要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承认金融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本身是不高的,但不可否认的事实,在缺乏有关保险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环境不好,逃废债务情况严重,贷款风险很大,制约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改革要想取得成功,信用环境必须得到改善。
三、关于农村合作金融及其发展模式选择
这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一个很难统一意见的问题,决策部门也很难下决心给出结论。也可能正是基于此,此次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方案中采取了暂时回避理论上的争论,即采取务实政策,把重点放在操作上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这种做法是符合当前实际的,是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各方面反映积极,应当坚持推行,不宜在理论方面过多纠缠,给外界造成政策不稳定的影响,只宜在有限范围内对有关问题继续研究。
就我国农村需要不需要合作金融,能不能搞合作金融的问题,以前有过很多论述,结论是肯定的。主要立论的依据,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较多,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绝大多数的农民还在靠简单农业生产维持生计,绝大部分的农村金融需求还是小规模的信贷需要。这类需要因服务成本较高,风险较高,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承担,而且当前国家政策金融又无法顾及得到,因此,一个总体上的概念,还是需要由社会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提供服务的。这种认识大部分人是认同的,而问题的关键,是搞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合作金融,还是经过改良的合作金融。反对合作金融的人,一般是拿古典合作金融作为标靶来批评的,认为这种制度存在先天的产权不明确的缺陷,在我国没有生存的土壤。坚持可以发展合作金融的人,认为合作金融本身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世界各国的经验也表明,这种制度有存在的基础,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只要坚持将合作金融的基本理念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金融是完全可能的。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又可以完善和发展理论,合作金融的问题也是一样。从目前看,我国农村需要发展合作金融各方面是有共识的,但究竟应当发展什么样的合作金融,可以充分讨论。目前主流的观点是;结合中国实际,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允许各地进行探索,鼓励进行制度创新。国务院15号文件就充分体现了这种精神,允许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进行制度创新上的大胆探索,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合作制各种形式都可以试验,组织形式上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一级法人和两级法人等都可以选择,目的就是通过充分发挥各地的能动性和积极性,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农情和农村信用社实际的社区性金融组织发展道路。
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无论怎样变化,独立市场地位,支农本色和发展的主旋律不变。
(一)管理体制巨变,独立的市场地位不变。
将农信社移交省级政府管理,并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构建新的监督管理体制。
在新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下,银监会,人民银行,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联社成为四股强势力量。能否调动四方积极性,形成合力,产生“1+1+1+1>4的聚合效应,关系到农信社改革与发展的成败。如何明确和规范他们各自的监督管理责任至关重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确立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的原则为“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在监督管理体制发生巨变的同时,农村信用社会不会因为交由省级政府管理而失去其独立的市场地位呢,坚持“政企分开”是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省政府将努力做到“支持不干预,到位不越位,负责不包办”。省政府主要通过省联社这一平台,对信用社实施宏观间接的管理,在政府与信用社之间建起“隔离带”“防火墙”。省联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动作,不能抽调信用社的资金集中发放贷款或投资,不能向信用社违规摊派费用,维护好信用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政企分开原则的指导下,采取签订责任状的办法,明确对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也及时提出了“三要三不要”就政府省联社和农信社的职责作了明确界定,在管理各方中形成了广泛共识。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省级政府已经具备了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能力。交由地方政府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适应建立市场经济要求和当前农信社发展实际的现实选择。
(二)产权模式改变,支农本色不变
产权制度改革是此次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的又一重点。国务院15号文件提出要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
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时,均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各自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意见。备受关注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遍地开花,产权制度改革呈现出“百花齐放春满园”的喜人局面。但产权模式的变迁,形象称谓的更迭丝毫没有减少农信社支农的热情,没有动摇农信社面向“三农”的市场定位,相反,改革从多层面推动了支农工作的蓬勃开展。随着增资扩股工作的开展,农信社股本金有了很大幅度的增加,支农资金更加充裕。
银监会就专门制定下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这一法规框架下,“改头换面”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仍将作为一支重要的农村金融力量,始终与当地农村经济同频共振发展,也必将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三)经营机制转变,发展的主旋律不变
改革初期,不少人有过改革会不会只是“新瓶装旧酒”的担心,毕竟花钱买个新的机制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初衷所在。中央扶持资金的“输血”换来的是农信社自身造血功能的极大改善。
农村信用社纷纷把这次改革试点看作是一次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他们在深化管理体制,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借势生金,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大力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牢牢把握住了发展这一农信社业务经营的主旋律。在省联社的指导下,农信社已开始着手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建章立制工作,员工录用,工资薪酬,干部竞聘,贷款风险责任追究等内部运行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为业务经营注入了新的动力。省联社成立后即付诸实施。他们通过实施以完善内控体系,改革干部员工管理制度和实现绩效挂钩的结构薪酬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大管理工程,在全省农信社系统迅速营造起“新机制,新气象”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农信社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创新激发活力,改革诞生兴旺。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过程中,农信社不仅减轻了历史包袱,增加了经营收入,而且带动了资产良性运营,经营效益开始好转。新一轮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农信社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 考 文 献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年8月号总第2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