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大力促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推动交易工具及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一是创新金融机构,构建适度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要创新现有的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邮政储蓄机构,科学合理地安排农村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工,建立和完善分工合理、功能齐全、优势互补的良好运行机制,形成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凝聚力。通过适当的政策扶持和激励措施,积极培育适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专业性金融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金融主体,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提高农村金融的机构覆盖率和竞争充分度。二是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要在完善制度办法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研发和引入多样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创新担保机制,[3]充分发展代理业务,拓宽业务范围,巩固现有业务,发展新业务。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展、开办的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新产品推广到广大农村,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创新服务领域,实现金融服务有效供给。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在满足现有贷款主体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服务领域,从单一的信贷支持向全方位服务转变,突出支持农民发展的需要;从注重支持农业增产向农业增效转变,突出支持特色农业;从支持传统单一的农业向多元化的经济农业转变,突出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从支持分散化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结构的调整。四是创新贫困地区服务方式,改善对贫困地区支农服务。要根据经济结构、人口数量、市场发育程度、市场容量、社会信用环境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等指标,分类整合现有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在适当发挥商业金融作用的情况下,重点挖掘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主要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这类地区的信贷投放,做到功能发挥到位,操作渠道畅通,运行机制健康。五是创新服务评价体系,规范金融服务行为。要创新构建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服务能力综合评价,完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发挥监管政策对信贷资金的引导作用,指导并督促农民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支农服务和防范风险的关系。此外,要鼓励和提倡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涉农金融业务产品的流程公开、价格公开制度,加大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
⑷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农村金融体制,还要注意解决发挥体制内(正规金融)机构与体制外(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各个方面,考虑正式开放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的限制,承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允许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因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具有其客观性,其与正规金融是一种长期共存和互相补充的关系,不会因正规金融规模的扩大而被取代,也不会因正规金融的发展而消亡。主要是: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不仅城乡的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极不平衡,而且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民间金融多以“地缘”、“血缘”和“业缘”为联系纽带,因而农村成为民间金融发育和生长的肥田活土。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相对落后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较低的农村经济和金融市场化程度,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当以亿计的农户的庞大的资金需求满足,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另一方面,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但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依然较低,金融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而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和功能完善又是一个长期的渐进性过程,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很显然,县域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供求矛盾,是推动民间金融发展内在原因。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将牢牢占据一席之地,并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和旺盛的发展力。民间金融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金融产业政策的取向,关系到国家的整体金融改革和发展战略,更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民间金融已经并仍将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应给民间金融该有的社会地位,并抓紧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正确引导和热情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
⑸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为推动农业政策性保险业的发展,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度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一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的发展、支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从国内各个省、区、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二[4]加强财政补贴力度。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业风险程度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以激发他们的投保积极性。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和其他补贴,可因农民收入程度、地区差异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而对于生产力水平比较高,保费支出占农民收入比例很少的地区,可相应减少保费补贴。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制规定,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这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农业保险仅界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的外延在不断扩大,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续下降,所以应该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因为农业保险中受益的并不只是农民,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和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都会从农业稳定发展中得到收益。而农业保险公司作为专门服务“三农”的保险机构,国家应当在其发展上予政策支持,应当对农业保险公司给予退税优惠。
⑹针对分散的中小农户贷款难现象。应该在自愿基础上大力鼓励和发展现有的各种农村、农民组织和协会、包括广义上的各种经济组织(协会)及狭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协会),通过该地区和农户有业务往来的“龙头”企业,将当地农户组织起来,以“龙头”企业牵头,为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程度很低,不仅数量稀少,而且基本上都是通过行政力量而不是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为满足“三农”的融资需求,成立包括民间金融组织在内的各种农民经济组织(协会)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农民的组织化是农民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农民通过自己的组织(协会)去争取贷款,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的农户缺乏贷款抵押品、以往贷款资信历史记录缺乏等缺陷,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农户在争取贷款过程中面对金融机构的谈判能力;其次,农民经济组织(协会)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自人民公社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的现象。这些公共物品和服务(例如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道路修建、维护灌溉设施等),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所必需的,但对单个分散农户而言所需资金数量较大,同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通过农民经济组织(协会)将会有效解决此类问题。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改善金融机构向“三农”提供贷款动力不足现象;第三,这些经济组织(协会)的发展还会有利于包括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任何一项改革,如果无法得于正确而及时的信息反馈,都会在执行过程中走样甚至失败。包括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来自基层的信息反馈,随时注意调整和解决在政策实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相对于分散的农户而言,农民组织(协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可以起到汇总农民意见,与有关政府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的功能,而且能够把政府政策信息及时有效地向农户传递,可起到降低政策执行成本,维护农村政治、经济稳定的作用。
另外,在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还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各种金融组织的构成,功能和活动内容进行规范、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有序竞争,控制金融风险。符合政府目标和市场原则的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政策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培育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培育竞争性金融市场规范改制现有金融机构;提高金融部门抗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改善监管、消除歧视、维持诚信;保持稳步、有序的改革步伐;繁荣农村金融市场等。应该说,这是一个理想化的长远发展方向。考虑到已有改革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具体到目前这个阶段,我认为,需要出台和调整的各项政策包括十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向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过渡,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二是制定合作金融方面的相关法律;三是放宽并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产品准入限制,及时制定适宜的监管办法,鼓励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和组织,包括银行、保险、担保、证券、基金等;四是严格限制政策性金融的范围;五是放开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农业贷款的利率限制,实行市场定价的利率形成机制;六是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鼓励金融企业有差别的产品创新(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组合),为非国有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七是可以考虑制定社区投资法,强制金融资金回流农村地区(特别是农业银业和邮政储蓄);八是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小型金融机构,以及农业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等财政政策;九是不宜强制扩大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的规模。建议取消信用社经营的行政区域限制,允许不同信用社之间异型跨区域的竞争;十是允许其他小规模民间金融活动的存在,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改进并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的制度建设中,要注意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即不应超越现实、急躁冒进、又不应迁就现实,回避矛盾,我们要通过发展农村金融,做强农村金融业,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参 考 文 献
[1]王桂堂,对我国农农村村金融体制变革滞后问题的若干思考。
海南金融2006.2
[2]杜晓山,普惠性金融体系理念与农村金融改革。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10
[3]孟祥林,论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制度选择。
海南金融2006.10
[4]高伟、发慌农业保险,政府补贴应先行。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