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产品说明书,其中并没有任何专用词注解。不仅投资者看不明白,培训时间不足,专业性不够的理财经理,解释错其中含义也并不意外。理财经理由于介绍不当,最终被投诉的事件屡见不鲜。不仅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声誉。
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他们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初衷很大部分是因为对于其他投资方式不甚了解。而复杂的收益计算公式和繁多的附加条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投资者的理解不便或误解,从而对投资决策造成影响。风险意识的形成理应建立在对银行产品的全面、正确、深刻的了解基础之上,而银行在产品宣传中对于风险揭示的忽略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业务过程中存在操作风险。
英国银行家协会最早给出了操作风险的定义,他们认为:操作风险与人为失误、不完备的程序控制、欺诈和犯罪活动相联系,它是由技术缺陷和系统崩溃引起的。
随着银行机构越来越庞大,各银行的理财产品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以及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投资渠道的不断扩充,使得一些我们认为并不严重的轻微违规“操作”上的失误,实际上可能带来很大的甚至是极其严重的后果。所以,操作风险越来越受到国际银行业界的高度重视。
从上个世纪理财产品萌芽得初期到日新月异理财产品频发的今天,这操作方面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惨痛的教训。上个世纪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一个令人怵目惊心的例子。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任职新加坡期货部门的首席交易员兼总经理尼克•里森因未经授权的交易行为以及隐匿期货交易高达13亿美元巨额损失,最后导致有着200多年悠久历史的银行宣告破产。而到了2008年,法国兴业银行的交易员违规操作导致巨额银行资产损失则又给我们敲响了一次警钟。
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内,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提醒我们关注操作风险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不可回避的话题,操作风险是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银行职员操作权归属不清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源,清晰界定操作权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对推动我国金融法制化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理财产品设计风险
产品低收益一直困扰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资产价格回落引发的银行理财产品零、负收益问题自2008年初以来一直困扰着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并延续至今。如2010年4月6日,深发展银行首次发行双周滚动发行产品“聚财宝飞越计划2010年1号人民币产品”到期仅实现0.1%的最低年化收益,不免为该产品的滚动发行蒙上阴影;平安银行0808基金优选3号人民币理财产品站起6个月至2010年9月,到期亏损为-20.7%。当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通过设置保本保息条款、警戒线等措施来规避上述负面现象。
零收益暴露出理财产品的设计缺陷,普益财经对到期产品的零负收益情况统计表明,2009年发行并到期的产品中,没有出现负收益产品,但有7款零收益产品,负收益产品均为2007、2008年发行的产品。截至2010年1月13日,到期的零负收益产品合计有274款。
平心而论,零收益惊醒的不应只是投资者。一些投资者和专业人士都在质疑:在如此好的投资年份,产品出现零收益,作为理财专业机构的银行就没有应予反思的地方?产品设计方面就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那些挂钩股票市场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以标的股票同涨同跌为投资者收益实现最大化的条件。如果选择的股票数量少、基本面、联动性最接近,它们同涨同跌的机会最大;反之,投资者收益归零的概率很大。这类产品从设计上看,就可预知投资者收益为零的风险相当大。
还有很多理财产品都有一条款:“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这就是说亏了投资者承担,多赚了归银行享有。这样的产品设计实际上是对投资者权利的排除和剥夺。
因此银行设计产品提高科学性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只有不断推出设计优越,带给投资者高回报产品的银行,才能赢得客户信赖,在理财市场上脱颖而出。
(五)销售过程中的营销风险
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指引》规定,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商业银行营销理财产品,必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要求对客户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系统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对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不应主动向无投资经验客户推介,更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理财产品起点销售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
但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论客户是否属于无投资经验客户,往往先进行理财产品营销,不顾及客户是否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在客户还没反应过来之际就草草办理风险较大的产品,在销售成功之后再补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甚至帮助一些无经验投资者完成投资经验调查问卷,明显违背了银监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初衷,对于投资者资格的审查流于形式。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日常销售过程中,随处可见夸大性宣传用语的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往往忽视产品产品其本身内含的风险因素,任意夸大理财产品收益。例如银行理财人员在拓展客户保险理财产品时,大多是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将推演的收益率当作未来收益,避实就虚,隐瞒保险理财产品流动性差,未满期限赎回要收高额手续费的投资风险,误导投资者。
在其提供的宣传材料中也没有提供收益率科学准确的计算依据,而是片面的列个数字,使客户混淆了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的判断。其提供的说明书协议书上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一句“某某银行保留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严重损害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的利益。不利的投资情形和后果等风险揭示不全面、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等等贯穿于理财销售的始终。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业务运作方式不规范
我国商业银行业的个人理财服务经过近年来的演变与发展,初步形成与市场相适应的业务拓展,同时也反映出与营销管理不相适应的问题,以服务质量为中心的服务营销策略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
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上,主要采取的是大众化的营销方式,但是既没有按照标准化、大众化产品销售的要求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的有效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收益组合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没有按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层。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在理财说明书中设计了风险揭示的条款,但由于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缺乏严格的风险意识和必要的专业培训,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经常被有意或无意忽略。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析(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