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为了完成各自商业银行自己内部设定的理财产品销售指标,片面追求业务的增长,个人理财经理往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尽力向客户推荐当期银行的主打产品,而没有向客户揭示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证收益来误导客户。这种强调保本、淡化风险的行为将给银行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保险的营销渠道中,银行代销一直是重要阵地。来自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5980.71亿元,其中来自银保渠道(含邮政)的保费为2599.09亿元,占比43%。而银行内部人士指出,代理保险可以提升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这是仅次于个贷业务之后的第二大盈利点。(注1)
实践中银行对银行保险理财产品的误导性营销行为常常不负责任。对于银行而言,代理保险中间业务收入远高于存贷差收入,对于个人客户而言,出于对银行的长期信任,仔细阅读每份签字文件的人不多。因此,有些理财的销售在客户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买为保险,由此引起引发的纠纷不断。
保监会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八成左右的保险纠纷都与银行保险有关,其中最多的就是“存单变保单”的争议。据了解,理财经理一般可以拿到保单金额的1%不等,而基金一般给的奖励是千分之一。
银行工作人员都有比较大的绩效压力,收入与绩效是有直接联系的,为保证自己的绩效和收入,有些理财师为了取得更多的劳务回报,只是推销现有的存款、贷款、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这样就会出现误导投资人的现象。
(二)内控建设不完备
从2000年到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共发生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操作风险案件75起,其中人民银行6起,农业银行15起,建设银行17起,中国银行18起,其他金融机构10起,除涉案金额不详的13起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高达24.15亿元。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任务仍很艰巨。(注2)
法兴银行案件只是归因于由于监管者因外部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原因而导致显然是不够的。曾因令英国巴林银行破产而“声名远扬”的尼克•里森也作出了回应,其把矛头直指现代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银行体系根本就没有吸取教训,现在的制度同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时没什么两样。”
法国兴业银行事件对于正在急速发展和转轨中的中国银行业,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就欧洲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与现实看,与我国现有金融业管理现状相比,应该完全可以说,其不论在金融业内部风险管理还是在市场监管上,都远比我国的金融业制度来得严密和健全,可尽管如此,不管是多年前的巴林银行破产事件还是这次的法兴银行,事实似乎都在某种程度上证明,有些看来天衣无缝的监管制度,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被轻而易举地攻破。所以在这前提下,特别是在我国金融业呈现双向开放的市场环境里,如何在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市场监管方面,并将相关的风险通过制度设计降低到最小程度,显然就应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严峻命题。能否从这次的法兴银行事件中汲取教训,并对自身制度予以健全的机会。
过去5年中,投资者充分享受着股票、债券和石油等大宗商品市场的盛宴,全球银行业者似乎只顾着狂欢了,忽视了对流程的控制和风险的管理。这就让内部的董事会理应行使的各种权力经常流于形式,内部自发的监管职能如同虚设;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又会受制于行政部门间权力范围的牵制,很难在事前直接查处或限制当事人的职权,由此使得外部监督职能无法到位。正是内外部体制管理的弊病,最终才会让金融体系的诸多案件频频出现。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主要体现在:
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
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业务人员监督得多,而对各级管理人员监督得较少、制约力不强。三是内控制度的权威性不强。审计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稽核审计职能和权威性没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完全起到查错防漏、控制操作风险的作用。
(三)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于我国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基本相同,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也基本相同,同质化趋势比较明显。因此,商业银行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定价无法根据自己的产品特色灵活调整,并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挖走客户,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呈现上升趋势,有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
2010年8月份,银行间市场利率产品收益率继续上行。其中5-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上行幅度达5bp-9bp,金融债各期限品种收益率总体上行在3bp-9bp,中、长期国债以及各期限金融债收益率上行幅度相对突出。央票方面,3月期、1年期及3年期品种市场收益率同步上行3bp-5bp,目前均与发行利率处于倒挂状态。(见图表)(注3)
由于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而目前这些金融工具规模有限,一旦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开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争抢现象,并会导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生波动。
如果银行理财资金与投资票据在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一一对应,市场价格波动不会影响市场收益预期但会影响银行的预期收益;如果出现了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匹配,可能会直接导致银行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商业银行既缺乏风险对冲阶段,也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产品创新时要注意以市场为导向,即根据市场需要来开发金融产品。注重对市场的研究和跟踪分析,认真分析市场环境中的新情况、新政策、新机遇,为业务创新提供新思路。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应该注意利用现代金融技术设计金融产品,在市场指导下,不断研发和创新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市场份额、较高附加值的主导产品,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国内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应更多考虑国际因素的影响,以更好地规避市场风险。
(四)监管层监督力度不够
上海市银监局发布的2009年上半年受理上海各商业银行客户投诉处理情况报告显示,2009年上半年,由于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较集中的原因,上海银监局受理各商业银行客户的各类信访事项2495件,同比增幅29%。这些投诉中,集中反映在金融消费者与商业服务纠纷方面,占比达90%,包括信用卡业务、理财产品和银行服务收费方面,占比分别为25.04%、10.94%和10.43%。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误导投资人,既存在道德问题,也存在管理人员没有从维护银行信誉出发很好地进行内部控制的问题。另外,监管机构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也是重要原因。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7条、第21条、第40条中已经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如果监管方能够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此类事件的发生比例应该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
由于现在的产品营销的渠道多元化,一些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派驻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开发工作。这些银行驻点的工作人员借助银行渠道向客户介绍所属公司的产品并负责渠道和存量客户的日常维护工作,并且收集、整理各类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向客户提供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但是,掌握着客户大量私人信息的个人理财经理却可能未经客户同意,向驻点银行的第三方泄漏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各种业务的信任度降低,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改变理财监管滞后局面,将第三方理财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美国推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不无借鉴意义,因为我国相应法律法规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法的缺失。法律法规的缺失大大地抑制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2009年底以来,监管机构相继推出规范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的相关措施。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和挂钩标的的“两张皮”几乎可以吞噬监管机构的所有努力,因为名曰挂钩黄金价格的结构性产品尚可全部投资国内的固定收益债券和其他金融资产。况且对普通类产品而言,其投资方向的灵活度更是不容置疑。追根溯源,制度缺失是其主因,值得监管机构予以警惕。
(五)缺乏专业的理财人士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析(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