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之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合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显然,目前我国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在追求个性上做的努力还远远不够,低水平粗放式竞争不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目标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通过对2006年市场上推出的26种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各种理财产品名称不同,但设计理念没有质的差别。从目标客户群体来看,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定位于城市中产阶级,如多数行规定:人民币理财产品最低认购金额为五万元,甚至个别商业银行门槛更低,目前针对资产总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私人银行业务才刚刚起步。
2.产品收益率差别不大,对于参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来说,往往最关注的应该就是投资收益率的问题,而收益率的高低将进一步取决于所投资的方向,即所投资的是央行票据还是债券抑或是股票,比如,工行2010年5月5日发行的“工银财富”专属信托投资型(12个月)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3.9%,建行2010年5月5日发行的“建行财富”2010年第20期信托投资型(12个月)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4%,主要原因是这些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类似,涵盖的基础资产范围和种类大致相同。虽然目前政策层已经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扩展到海外金融资产,但是相关的理财产品较少。
3.产品附加价值不高,理财产品主要偏重满足客户收益性需求,而对客户资金的流动性需求考虑较少,甚至某些理财产品合同附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款禁止客户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客户选择服务余地少。比如,建设银行“利得盈”2010年第8期理财产品中规定,产品的投资期限为151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同时投资者购买该产品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4.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差异性不大,甚至某些商业银行的理财品牌名称也相差无几。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模式是首先通过网站、电话、短信、报纸等渠道将理财产品信息传达到客户,坐等客户上门后,再通过专业的营销人员或者客户经理送礼品等方式进一步吸引客户,最后达到销售理财产品和留住客户的最终目标,销售导向明显,这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大众化的粗放式营销模式。
(三)风险提示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善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宣传及销售理财产品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只重视销售产品数量,甚至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此外,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不能够充分提示风险,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汉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节器预期收益率。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未有效开展客户评估。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进行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力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这些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第五条等关于客户评估的相关规定。
2.产品宣传中风险提示不足。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不能充分提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当客户在购买某理财产品时,理财人员代为选择产品种类,填写购买产品合约,不当销售行为经常发生。这些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关于产品宣传和说明的规定,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客户进行充分风险信息沟通并进行法律约定等程序规定。
3.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部分商业银行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未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不符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关于账单提供和收益报告的要求,因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未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而在现实中,投资者即使想每月了解一次也成了一种奢望,对于投资者来说,在相当的程度上,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就是一个黑洞。
(四)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风险凸显 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存在问题及对策(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