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原则来划分,可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以下三种理论模式:基于金融机构观点的机构型监管、基于金融功能观点的功能型监管和基于金融监管目标的目标型监管。
(1)机构型监管
机构型监管,又称部门监管,即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但某一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者无权监管其它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机构型监管模式参见图1。
图1 典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
(2)功能型监管
所谓功能型监管,即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无论这个活动由谁来从事。功能型监管模式参见图2。
图2 典型的功能型监管模式
(3)目标性监管
有专家认为,只有将监管目标明确定义,并且准确无误地将实现监管目标的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监管才有可能有效地进行;只有在监管责任明确的前提下,才能讨论监管责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的监管目标,才有可能产生明确的内部控制重点,避免各监管目标之间的冲突;为了实现各监管目标,其监管技术和监管理念差异很大,而如果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很难说它能否很好地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故此,金融监管体制的最终评判标准,应当是这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所体现的效率和有效性。
这当中,比较著名的一个是“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一个是“矩阵式”金融监管体制。“双峰式”金融监管体制认为,虽然金融监管有很多的目标,但最主要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合规(行为)监管,以防止发生欺诈行为,保护中小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矩阵式”金融监管体制则包括六个监管部门,分别是:独立的针对存款放款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系统监管者、独立的针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慎监管者、独立的针对批发金融业务的合规监管者、独立的针对零售金融业务的合规监管者、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和保证竞争性公平的监管部门。
2.按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与金融经营模式相关)
由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两种,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也可分为分业监管体制模式、集中监管体制模式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模式。
(1)分业监管
又称分头监管,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内分别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领域的监管。
(2)集中监管
又称统一监管,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
(3)不完全集中监管
也称为不完全统一金融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存在牵头式监管体制、双峰式监管体制和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等模式。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双峰式监管体制模式参见图3。
图3 典型的双峰式监管模式
伞式监管+功能监管模式,对于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等业务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即从整体上指定一个综合监管机构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形监管人,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综合监管机构起总体监控及协调各功能监管人的职责。
3.按权力配置模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
(1)单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则是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
(2)双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大,一般多采用此模式。
(3)集中单一监管模式
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这通常是中央银行或其他专门机构。
(4)跨国金融监管模式
在经济合作区域内,对区域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监管。其监管机构是跨国的中央银行,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欧洲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