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上也各有不同,但金融监管体制能够在监管目标、主体、方式等各要素间实现内在的统一。目前,国际上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似乎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国内也出现了建立综合性监管机构的呼声。目前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讨论大都集中在理论探讨的层面上,本文以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比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分析比较几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金融发展新趋势总结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目标、综合性监管机构。
【正文】: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政治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促使人们开始对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反思和新的探索。1997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其它负责金融监管的9个机构合并,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尽管在此之前,北欧各国和加拿大均已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但作为在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进行的首次尝试,国际金融界对英国的此项改革予以极大的关注,学术界有关监管体制的讨论也逐渐多了起来。中国作为WTO的正式一员,将逐步实现金融业的完全对外开放,从长远看,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由此,国内也出现了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并成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呼声。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及模式
纵观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变化可以看出,金融监管体制没有恒定不变的形式,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金融监管体制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这是因为其金融监管的市场环境或政治环境发生了变化。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
从广义上讲,金融监管体制包括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理论和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的确立及权限划分等。从狭义上讲,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监管主体的确立及其职责、权限划分。如果从组织体系、运行机制诸方面来认识,金融监管体制则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业协调稳定发展的保障系统,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实现外部监督管理下的内部有效自我约束,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与各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制度、历史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只有建立健全适应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确保金融市场公平、高效、有序地竞争,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金融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金融监管机构确定被监管对象的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模式,即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如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机构监管则是按照不同机构来划分监管对象的,如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功能监管的优势在于:监管的协调性高,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可以避免重复和交叉监管现象的出现,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金融监管模式常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有一定的关系。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一般有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也有分业监管体制模式和集中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模式。有时还把介于完全分业监管和完全集中监管之间的过渡模式,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模式。
1.分业监管体制,也称为分头监管体制,它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内分别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专司本领域监管的体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有美国、德国、波兰和中国等。
2.集中监管体制,也称为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即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监管的体制。在这一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可能是中央银行,也可能是其他专设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集中监管体制的代表性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
3.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也称为不完全统一金融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存在牵头式监管体制、双峰式监管体制和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等模式。我们对三者之间的有关情况通过下表。
类别 内容 定义 模式 代表国家
“牵头式”
监管体制 指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分业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了一种合作、磋商与协调机制。 巴西、法国
“双峰式”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