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
1、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虽然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达四千多部,但主要还是依《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大多是关于监管主体功能划分、以按业务性质监督某一方面市场的法律,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替代对整个金融体系监督的法律。随着2006年底全面开放金融业服务市场的到来,势必引起各监管部门因职责不清,权利不明而争夺监管规则的制定权和金融业务的管理权,从而会影响分业监管的有效实施。
2、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督管理部门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但从整个金融市场看,一方面,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另一方面,金融混业经营态势日趋明显,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由此,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并导致监管的真空与冲突。不同部门既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又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交叉监管的现象突出,也严重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创新活动。
3、非体制因素影响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与监管效率。各金融监管机构彼此间的不协调与监管效率低下现象日益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与部门利益、地方政府、乃至各种利益集团、监管者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非体制因素的干扰存在着直接关系。其中,既有政治体制的原因,也有个人道德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各机构之间往往给市场发出互不协调、相互矛盾的信号,如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此类冲突特别突出,已极大地影响金融监管的成效与金融改革的进程。
4、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内在冲突。90年代中后期,稳定物价和促进经济发展成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这是多重主体和多次集体性选择的结果。但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它与现行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一方面,中央银行并不具备独立的决策能力,需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也有赖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来影响金融资产结构的变动、信用供应等。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仍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它本身在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就存在内生性冲突,而且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的金融监管职能之间也形成冲突。
5、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金融监管仍将机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作为监管重点,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退出市场前的监管还基本上是空白。目前,监管机构庞大,人员众多,而监管手段落后,开展大规模跨地区的现场检查,已不适应金融国际化、电子化和网络化日益增强的趋势,成本高,效果差。
6、各部门监管目标模糊,政策自相矛盾。由于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集中在对信贷政策的监管。为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诸多管制政策,却与货币政策发生了矛盾。另一方面,基于鼓励更多资金进入A股市场及支持股市复苏的考虑,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增加QFII的数量和审批规模,而且对于外资进入房地产却未有限制。这些自相矛盾的政策使宏观经济调控遭遇困境,加大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成本。
7、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金融业内外部有效的制衡机制。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干预一直是直接影响金融监管效力的重要因素,造成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金融腐败,给金融监管带来极大困难,降低金融配置效率,损害司法和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又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或将责任推给中央政府。这种事后的被动处理而非超前预警方式影响了金融稳定,造成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效率低下。此外,过度依赖政府监管,忽视了行业自律、市场和社会多种利益制衡机制和外部监管的作用,缺乏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形成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同时,市场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及中介机构建设也不健全,也成为金融监管难以发挥作用的影响因素。
8、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根据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2007年起将全面开放中国金融市场。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也要根据中国法律限制接受分业监管,但多数外资金融机构的母体在其母国接受的都是混业监管。与分业经营条件下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某一业务的中国金融机构相比,它们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而金融开放使中国金融机构直接面对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从而也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陷入两难境地,分业监管的体制显然无法有效对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监管,对金融风险完全呈现敞口状态。
随着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加快进入中国金融市场,而内资进入金融业仍然受到抑制的状况已经引起国内各地政府和投资者的反映,近期关于银行海外上市的争议从某些方面来说就与之相关。另一方面,金融业开放将面临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压力,也将引发境内金融机构加强开放混业经营的要求,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潮流,从而使得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陷入更大的被动。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趋向选择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主要以模仿美国为主,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监管。这固然可以发挥专业监管优势,但监管机构之间协调难度太大,成本过高,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产生冲突。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纷纷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如英国、日本、德国等国都是如此。由于混业经营将成为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统一、综合的监管模式必将成为最终的选择。为此提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监管国家金融运行。
首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何种方式统一金融监管部门及何时采取行动等策略性选择。笔者认为,可考虑分两步走:一是在现有的监管体制基础上,健全金融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二是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基于行政权力在中国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可考虑在国务院下组建常设性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监委)。由它来管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金融创新的监管、交叉业务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金融风险控制等。其次,在金监委内部各监管机构间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以实现金融监管一体化、系统化。从国际经验看,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局就曾签订谅解备忘录,建立了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每月定期开会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重大问题。意大利政府将在中央银行、股资监管委和国家垄断局等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常设协调委员会”,以克服目前监管分散的缺陷;法国则新成立了金融市场监督机构(AMF)。美国的新法规也以立法的形式要求财政部和美联储对一些尚无确切解决方案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定期向国会提交报告。再次,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推进支付清算系统的统一互联。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现实选择(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