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选择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印度、巴西和韩国等八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案例分析。分析的重点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模式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趋势。本文还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综合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经营、分业经营、国际比较、……
【正文】:
我国已经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必将给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带来监管的难题。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比较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本文选择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印度、巴西和韩国等八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案例分析。分析的重点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模式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趋势。本文还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上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模式
(一)、中央银行与其它机构分工监管、以中央银行为主的模式
1.美国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即:银行、储贷机构和信用社三类)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联邦级和州级机构有6家,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5家。美联储(FRS)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加了作为金融持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Cofporation,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著(the Office of theThrift Supervision,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the National J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除了联邦级的金融监管机构,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由于几乎所有的州注册银行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因此这些银行也同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即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货币监理署、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范围的划定就反映了这一点。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一国民银行。同时规定,每一家国民银行可根据所持有的国债数额发行货币。财政部为此于1863年专设货币监理署,由其负责对国民银行的监管。
在国民银行体制下,货币供应依赖于国债发行数量,缺乏弹性,且整个银行体系缺少一个最后贷款人以缓解经常发生的流动性短缺问题,美国因此在19世纪下半期以后金融危机频繁发生,最终导致1913年美联储的成立。所有国民银行和多数州注册银行都成为美联储会员银行。但货币监理署继续对国民银行进行监管,美联储则对州注册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20世纪对年代的大萧条导致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成立。所有国民银行和多数州注册银行都加入存款保险计划。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只监管货币监理署和美联储不监管的部分,即加入保险计划的、州注册的非美联储会员银行。
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人就对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两大特点争论不休:一是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这造成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监管方面既重叠又竞争的关系。至今各方对此褒贬不一。二是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美国很多人认为应成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级金融监管机构。但对于该机构应并入美联储还是并人财政部,抑或是单独成立一个独立于前两者的联邦监管署,各方人士多年以来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但有两个重要的发展。一是1978年成立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贷监理署、国家信用社管理局的第一把手和美联储的一位理事组成。各家轮流担任主席,下设专职办公室和几个工作组,负责协调和统一联邦级监管机构的政策和活动。二是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该法以金融持股公司的形式确立了未来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同时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公司的监管权力。这样,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家联邦机构。
2.法国金融体系的特点是,银行同时经营保险业务。只有40%的保险业务是由单独的保险公司经营。同时,法国政府机构的一个特点是设置了一个超级部一经济财政工业部(以下简称经财工业部)。法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金融立法、市场准人和监管分离,为此分别设立金融法规委员会、金融机构认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经财工业部负责任命上述三个委员会的成员。经财工业部部长担任金融法规委员会主席,法兰西银行行长担任金融机构认证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主席。银行委员会负责除立法和准入以外的金融案件的裁决,相当于银行业的“法院”,主要裁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有关金融法规。从1996年起,该委员会的管理对象不只限于银行和金融公司等信贷机构,还涵盖了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委员会下设总秘书处,与法兰西银行合署办公,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与央行是行政上平行的两个机构。银行委员会的监管是借助于法兰西银行的机构框架实施的。法兰西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对银行的日常监管。此外,法国还设立保险委员会、证券委员会和金融市场委员会,分别对保险、证券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上述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经财工业部任命。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比较(一)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