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根据目前国际上通常做法,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外乎这么四种情况:其一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其二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一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其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三是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其四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但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保险业、证券业则另设专门机构实施监管。上述四种监管模式中,第一种模式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集于中央银行一身,通常会弱化金融监管,使金融监管成为货币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一种工具;第三种模式虽然能够发挥专业监管的优势,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而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之间的冲突亦较多;第四种模式虽然将银行业的监管交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减少了机构设置较多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的负担,但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同样会出现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其结果常常是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较难以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出现摩擦时要服从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要求,专业监管能力减弱。只有第二种模式,笔者认为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又不会出现监管机构独立性、协调性弱化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组成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3. 明确监管目标,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总的来讲,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主要有两个,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就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指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在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比债权人拥有更为充分的信息,这就使得它们有可能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将金融风险或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需要通过金融监督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就维护金融稳定而言,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而且其经营活动是以本身就包含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信用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内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风险本身又具有较强的连带性和易传播性。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国家需要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这两个目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并购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使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因而目前各国基本上是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首位,但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4. 改进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随着金融环境的改变,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正确地认识和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但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测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监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主要集中于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市场运作监管较弱,市场退出监管几乎是空白,而且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我们知道,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国家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既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又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并且还要严格执法。另外,还要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以及监管的具体措施,要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金融。
(注1)周英:《金融监管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页。
(注2)周英:《金融监管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7~31页。
(注3)证券投资委员会〈即SIB〉成立于1985年,为英国管理及监督各类金融组织业务之机构。FSA系由SIB更名而来,其业务包括原隶属于SIB监理范围,暨自英格兰银行移转之银行监理权。
项卫星等:《金融全球化:目标、途径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选择》,《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13页。
(注4)郭涛林晓梅:《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社科纵横,2005年第3期, 第49~50页。
参考书目:
1、郭涛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社科纵横》,2005年第3期。
2、蒋志芬等:《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变化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2年第6期。
3、任志刚,张炜: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4、廖文义:《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金融》,2002年第2期。
5、万正晓: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发展趋势》,《国际经贸探索》,2003年第5期。
6、项卫星等:《金融全球化:目标、途径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选择》,《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
7、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8、谢平:《路径选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央行职能》,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9、周英:《金融监管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版。
10、谢伏瞻主编:《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11、吴志攀:《金融监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12、Briault• C: Revisiting 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 FSA Occasional Paper Series,16, 2002.
13、Llewellyn•D.T:Introduction: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 of Regulatory Agencies.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 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London, 1999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比较(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