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某些金融活动无章可循,市场秩序混乱;
2、部分法规不尽合理,导致某些金融活动相互矛盾甚至相互产生负面影响;
3、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金融法律盲区甚多。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易发点
(一)关联企业互保、连环或循环担保,使担保形同虚设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企业互保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关联企业互保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特别是集团性公司大都采取此形式协助子公司获取贷款。但实际情况是,由关联企业相互担保产生不良贷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关联企业一般是指2家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企业属于上下级关系或同属于一家企业的兄弟公司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互保实际上没有最终降低或锁定风险,一旦其中某个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必将导致大部分甚至全部企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形成关联企业集体风险。关联企业担保的表现形式一是有些企业利用工商登记,一套领导班子几块牌子,多头套取银行贷款。这类关联企业担保实际上形同虚设,不能有效控制风险。二是母子公司、系统内企业互相担保,较常见的形式是下级或子公司出面贷款,母公司提供担保。而由于关联企业内部资金流转的便利及不易控制,使得贷款实际为其上级公司、母公司所占用,在上级公司或母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后形成连锁的损失反应。
(二)以不规范的在建工程抵押使得担保严重不足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但实际操作中,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着许多法律方面和操作层面的问题。例如,在调查环节,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对在建工程的设计规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极难获得相关信息,结果在贷款逾期后因在建工程的规划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的规划管理要求,致使银行无法处置在建工程,贷款最终变成呆帐。在法律层面,我国现行法规明确了工程承包款追偿权、不知情买受人追偿权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实现上述各项权利后,抵押物已严重不足值。
(三)贷款因银行缺乏法律意识,盲目行使抵押撤销权而损失
现在,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作为抵押获得开发贷款,所抵押土地开发建房后,又马上面临着撤销抵押以便进行预售登记,预售房屋以获取利润,获取利润方能偿还贷款。银行认为这是房地产行业经营的惯例,没有风险,就出具了同意预售房产的书面文件。房产公司将抵押房产全部预售给个人后却没有归还贷款,结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抵押有效,银行方面认为房产公司出售房产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应予撤销,要求依法返还抵押物。但是法院认为银行出具了同意预售房产的书面文件,视同为行使了抵押撤销权,判决抵押无效。
因此银行在土地抵押后应严格控制抵押物,不得轻易出具同意企业预售房产的书面文件,否则视同为行使了抵押撤销权,将产生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集中交叉贷款,产生巨大信贷风险
对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交叉是指同一家银行对同一家借款人同时有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有人民币贷款、票据贴现、还有进出口押汇等,这些业务分散在不同的基层行和业务部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造成银行无法统一控制授信最高额度,使得授信额之和远远超出公司的承受能力,最终在企业经营不善时拖欠下银行巨额债务。例如,在银行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无法偿还时,即通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继续向企业注入资金,导致企业信贷规模的过度扩大,超过其偿债能力,虽一时掩盖了企业的经营困境,掩盖了银行的不良率,但终将因企业的最终困境而导致银行信贷资产不可弥补的损失。
(五)异地企业贷款管理难度大,容易产生风险
异地放贷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贷款银行对当地企业的情况、企业所处环境以及当地政策难以充分掌握,并且在发放贷款后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难以进行及时细致的检查监控,企业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时也无法迅速得知,因此即使有所反应也将严重滞后,采取保全手段必将落后于当地其他银行,将无法有效化解贷款风险。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建立企业风险管理文化
牢固确立依法稳健经营的指导思想,这是信贷风险防范工作的前提。这似乎是老生常谈,但通过信贷审查工作的实践,作者认为这确是信贷风险防范的根本所在。特别对于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就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他们往往是权力的核心),保持对信贷业务各方面风险的清醒认识和敏感性,在意识中牢固树立安全性原则,将信贷资产视作个人资产一般审慎管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盲目扩张,不搞不计质量的追求规模和速度,才是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根本保证。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研究(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