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市场纪律约束是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监管的第二支柱,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功能不够健全,市场建设的任务还相当重。银行上市后,资本市场中对银行的控制权争夺机制很难奏效。职业银行家市场的缺乏,也无法形成对经理层的竞争压力。在银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市场上,在未来较长时期内,现有银行机构的基本格局会保持相对稳定,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优势还会得以延续,银行的核心层还难以感受到来自客户的选择压力。
其次,在市场约束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监管就更为重要。通过实施有效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机构合法、稳健运营,提高竞争能力,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由于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涉及的关系对象非常广泛,并且其财务杠杆远远高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吸收损失的能力受到资本金的限制,银行实际上处于较高风险状态,而且,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会在很短时间内爆发巨大的外部溢出效应,冲击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必须要有专业的外部公共机构对银行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这也是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第三支柱。目前来看,需要大力提高银行监管部门的技能和水平,加大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督的力度和深度。
再次,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遵崇法治,但目前国内的法律不到位、法治观念薄弱以及一些地区执法不力等,银行债权得不到有力保障,已经给银行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在银行实施治理结构改革后,法律方面的消极影响仍然会继续存在。对于金融进一步发展来说,相比较于法律框架的不完整,对现有法律的执行不力是更主要的障碍。如何切实加强法治,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研究和关注的大课题。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在金融业的立法工作方面开始取得较大的改进。例如,在2003年底公布的《商业银行法》修订版本中,删去了第41条的第二款,这一款原来是要求商业银行为政府项目提供贷款。
(三) 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存在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二是内控制度不一定合理,有些制度在起草和颁发时就存在不合理、不科学之处;三是内控制度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和执行。因此,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建设应该达到两个要求:一是控制要全面。二是内控机制必须科学。
要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
首先,是建立科学的内控体制制度。没有科学、独立、权威的内控体制,一切内控制度都很难得到彻底执行。如中国工商银行开始实行直接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垂直领导和下审一级的内控监督新体制,这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过程的相机抉择,是与国际银行业内控体制接轨的需要。其次,建立全面、系统的业务与非业务内控制度体系。业务内控制度要覆盖商业银行所有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并依据“制度先行”的原则,对所有拟开发新业务部预先制订有关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等新业务试运行后再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要具备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尽快制订完善银行电算系统内控制度,保障银行业务电子化进程,要尽快弥补电子新业务出现造成的控制空白,具体包括电算系统基础控制制度、分类控制制度等。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是商业银行内控的立足点,是内控的基础。
2、建立良好的营运约束机制
主要是建立健全并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保证资产的安全性、流运性和盈利性。
从商业银行来看,建立内部运动约束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为前提的自我调控机制。这是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重要制度。资产负债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控制与管理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结构来规避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利润率。二是建立内部授信授权制度。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行一级法人体制,因此,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总行要实行法人授信授权制度,以增强整体控制能力,防止系统失控。应从实际出发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授权审批制度。具体程序为总行依据分行的资产负债情况,授权分行信贷委员会一个最高审批限额,分行依据最高限额向分支行信贷委员会成员进行转授权,核定每一个委员的具体审批权限,从而形成分级次的贷款授权审批制。对外授信,通过对企业的信用与经营者素质、企业经济实力、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企业的发展水平等内容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授信。
3、建立分工合理、职责分明的业务操作制度
主要是建立以业务操作规程为基础,岗位独立、人员分工、职责分明的业务操作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是个程序控制的问题,它是银行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环节。当前构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有效的契合和平衡。一是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二是按照每一项业务至少必须有两个岗位或两个人以上参与记录、核算和管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三是加强业务操作的控制和事后检查,每项业务要求有一个业务主管或专门岗位对该项业务处理的整个流程进行综合把关和全过程的检查,确保各岗位按照职责要求正确处理同一业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员工舞弊行为。业务操作规程就是通过业务操作时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共同参与,时刻将业务置于双线核算、双重控制、交叉核对、相互制约的状态,达到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目的。
(四) 赋予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的充分自主权
目前,政府当局对银行实行严格的管制,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银行经营范围、提供的金融服务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银行无法自主地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开发金融产品和进行金融创新。二是银行对自己提供的金融产品无自主定价权,无法根据金融产品的风险特点和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自主定价。三是对银行的经营地域实行严格的管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实行跨区域经营受到严格的限制。与此同时,全社会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一部分合理的金融需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从而导致非法融资渠道的产生,甚至有些合法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也以某种扭曲的形势表现出来。
银行的根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产权制度和内部业务治理改革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要促进银行提高提供金融服务的效率,为社会供给更多、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因此,我国的银行不能仅仅局限于产权制度和内部业务治理的改革,更应该把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自主权落到实处,应该允许设立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去满足社会对金融服务提供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合理需求,把“金融机构多元化、产品丰富化、定价市场化”的目标彻底贯彻下去。政府应该逐步放开分业经营的政策限制,由银行根据自身实力、核心竞争力以及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是采用“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参考文献:
1、刘华:《中国商业银行改革回顾与发展》,中国金融,2002年10月第1版。
2、中国工商银行2003年年报。
3、中国农业银行2003年年报。
4、中国银行2003年年报。
5、中国建设银行2003年年报。
6、樊艺:《健全国有银行内控机制》,西南经济,2003年第12期。
7、乔宗鸣:《论金融部门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中国城市金融,2004年第2期。
8、何莉莉:《国有银行上市的法律思考》,金融法苑,200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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