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自由化方向来看,金融自由化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内在动力,没有金融自由化就没有经济发展的活力。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否定监管的积极贡献。从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角度看,提高银行特许权价值和防止银行眼过自己承受能力“过度借债”是这一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发达,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能够顺利地实现从“直接控制”向“间接管理”过渡,而且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处于领先优势,因而能够容易发挥存款保险的积极作用。发展中国家则不同,金融监管多表现为对金融活动的直接控制,一旦放松监管就会失去控制,这无疑加剧了存款保险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稳妥地实施金融自由化并尽快实现监管制度的“软着陆”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发挥存款保险制度作用的内在要求。
从市场约束机制来看,存款保险因使存入资金更为安全而降低了市场约束力。因此,一般来说,可信的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激励,从而削弱了市场纪委的作用,因此,在增加存款安全性和银行体系稳定性与降低市场约束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只有在它们之间找到有效的结合点,存款保险制度安排才能增进社会福利。
就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涉及到的存款人、存款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所有者和监督管理者这四个不同利益主体来说,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存款保险机构与存款机构之间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所有者和监管者之间的矛盾是制约存款保险制度效率发挥的关键;在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委托一代理问题中,道德风险问题最为突出。提高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激励约束有助于创造这一制度在整体上的激励相容。
四、目前制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因素
尽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该项制度的建立也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但制度的具体操作还将面临许多问题和一些实际困难,同时由于特殊国情下金融体制的特殊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影响甚至抵消其所带来的正面效应。目前制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有:
(一)金融机构市场运作机制本身的局限性
尽管银行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但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直是以国有独资的四大商业银行为主,金融业呈过强的垄断性。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现阶段几乎没有破产的可能,否则破的也是国家的“产”,或是存款保险机构的“产”。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它们参加存款保险,缴纳高额的保险费,无疑等于用这笔资金去扶持中小银行的发展,与公平原则不相符。
(二)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令人堪忧
由于历史的原因,旧的金融体制遗留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不到6%;即使是一些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财务状况也不容乐观。
(三)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难以处理
难以处理的关键是存款保险机构究竟需不需要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接受中央银行监督和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形同虚设,没有独立性可言;如果二者相对独立,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上,二者的职责又难免重叠,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避免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又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差别费率的实行有可能增加银行风险
为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建立以风险程度为基础的差额存款保险费率,是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资料有限,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对银行的信用评级不一定科学公正;另外,银行的风险级别一旦公开,将会影响存款人的投资信用,反而增加银行风险。
(五)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这是经济学专家谈论的最多的一个问题,也是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士担忧的一个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机构来说,存款有了保险,银行即使收不回债权,也不会发生支付危机。而且由于投保银行有限债务责任制度和追求最大化利润目标决定,银行喜欢高风险投资,投资成功,银行收益;投资失败,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这就是银行的道德风险。
(六)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从存款保险的职能看,存款保险并没有为银行保险,而仅仅在银行破产时,为银行清算存款。如果是一个健全的存款保险机构,应完全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在银行没有破产前,行使关闭权利,封存其资产,用破产银行的资产来返还存款。这样,也就不会出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危机以及造成存款保险就是一种社会福利的偏见。
五、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设想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为了维护我国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加强金融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过程可分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规范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外部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与现行的金融体制有较好的协同性,因此金融体制的运行、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应符合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要求。我国银行业要做的工作:一是加快银行企业化的步伐,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商业化,建立一个在产权构成、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利益分配、人事管理制度等方面完全是现代金融企业的组织形式,还要理顺银行与政府的关系、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等 。二是加强商业银行自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自有资本比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只有5.86%,离《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8%还相差很远,要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与国际接轨。自有资本的多少决定着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大小,在银行破产清算中,银行自有资本多,存款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就少些。所以银行自有资本的多少不仅对于存款者意义重大,对存款保险公司也至关重要。三是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协助企业搞好“债转股”工作,加快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步伐。四是要制定《存款保险公司法》,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为制度的运作提供法律保障。立法先行,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落实制度的各项内容,保证制度的创新和顺利实施。
第二步:组建存款保险公司,为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个可操作的体系
笔者认为,只要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外部环境的烘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即成为可能。但对该项制度进行具体操作的存款保险公司来说,要使该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还要在组织形式、职能、保险范围、保险对象、费率等方面理顺关系。(1)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组织形式,较为现实的选择是由政府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这样即可增强政府和投保金融机构对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责任感,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又可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手段,强化其宏观金融调控能力。(2)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采取复合职能模式,其基本职能包括:保险救助职能、接管破产银行职能和监管职能。(3)存款保险的对象。金融风险具有扩散性,一家银行倒闭或出现信用危机,会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因此在我国境内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应作为参加存款保险的对象。(4)存款保险的方式。由于我国负债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储蓄存款,为维护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减轻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压力,我国存款保险的范围目前应是储蓄存款。但对于保险币种来说,鉴于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应对本外币存款都进行保险。(6)存款保险的限额。根据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状况及货币使用偏好,我国存款保险最高限额应确定为10万元人民币,对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存款实行全额赔偿,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定的递减比率赔偿。(7)保险费率的确定。目前由于我国各类存款机构的风险程度、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有较大区别,因此可考虑采取差别费率制,对风险不同的机构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待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银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度后,再逐步实行固定费率制度和浮动费率制度。
第三步: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作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五)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