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将社会目标纳入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导致其行为扭曲。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全部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作为全民所有者的代表要参与银行利润的分配,这就必然导致其控制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政企不分。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力时,往往不能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常常将其作为管理者追求的社会目标纳入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政府要求银行贷款,银行不敢不贷,贷款不能归还政府也不负责收回。
(2)地方政府把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作为直属部门对待。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属垂直管理机构,但许多地方政府还是把其分支机构作为直属单位看待,经济过热时硬性让其压缩贷款,需求不足时又命令其增加贷款。
(3)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手段和形式不断变换。一是通过强制贷款、指令性贷款、关系贷款、强制担保等手段干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业务;二是通过现场办公、帮助项目取得银行贷款,导致政企不分,这种手段甚至目前还在运用,只不过在措词上把“硬性要求”变成了“建议”;三是通过各种途径向银行施压力,为本地区争取到更多的政策性贷款;四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站在企业一边,帮助企业运用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4、信用环境方面的原因
(1)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是一种资源。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与信用管理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一刻也离不开信用。然而在我国企业运行中,信用却被严重地忽视了。信用出让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往往无意识地将信用无偿地让渡给了对方,没有考虑应当让对方付出相应的成本。而企业信用的受用者,他们不付任何费用就可以得到他人提供的资金或财物,自然“赖账经济”的效应就会很高。。
(2)制度的软约束淡化了信用的地位。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关系代替了信用关系。无论是企业之间的往来,还是银企之间的合作,不通过信用契约关系来维系,而代之以计划手段、政策手段。各经济主体不是对市场负责,而是对计划指标和政策规定负责,某些经济主体即使违反了信用约定,也会以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挡箭牌来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得到了广泛迅速的发展,但由于过高地估计了市场对经济行为的调节力量,立法工作没有跟上,对违信、失信行为没有实施有效的制裁,加之部分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急功近利,导致了信用行为的扭曲。另外,有些政府部门违法介入企业信用活动,干扰执法,以至于出现大规模、有组织的逃废债务的行为。
(3)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成本远远低于讲信用的收益,客观上鼓励了违信、失信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同属于一个产权主体,逃废银行债务的成本很低或根本没有成本,因而成为某些企业增加盈利最快捷的途径。当这种比较收益成为共识时,一方面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上升,导致正常的交易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又助长了违信行为,形成恶性循环。
二、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的对策
(一)推行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创新
1、建立“内部剥离、集中管理、专业处置、严格问责”的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剥离不良资产,设立垂直管理的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与处置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的剥离与处置实行严格的内部、外部审计制度,严格区分责任并追究责任,防范道德风险。
2、按照市场原则的要求,调整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要规范债务重组,重组必须要以借款人的改革、改组为前提,必须严格规范贷款打折、减让的条件与程序,尽可能减少贷款重组对信用原则的影响;允许国有商业银行以招标、拍卖等形式,向境内外企业、金融机构甚至个人公开出售不良债权、由不良债权转化而来的债券、股票和其他抵债资产;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以不良资产为抵押的中长期债券和将不良债权转化为股权,并特许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持有这些债券、股权;允许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招标、竞标方式,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处置不良资产;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及与之相适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保证国有商业银行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与自主核销呆账。
3、为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本支持。在允许国有商业银行按照贷款风险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同时,在2006年前将国有商业银行利润全部用于追加资本。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尽快实施股份制改造,向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定向募集股本。
(二)深化体制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体制
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上市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与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公司化转变,形成快速发展、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体制基础。
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企改革,特别是要取消国企在货币信贷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打破贷款供给制,改变国有银行承担国企改革成本的做法,有效控制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转嫁风险。
3、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对客户的授信审查。建立专业化、技术型和不受行政影响的独立信贷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改进贷后管理方式,实行持续监控与动态预警。建立不良贷款内部剥离、集中管理、专业处置制度,提高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透明度与有效性。
4、建立以效益考核与风险评价为中心的银行经营管理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以及相应的激励制度。要通过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激励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搬掉“铁交椅”、打破“铁饭碗”、去掉“官本位”和平均主义,调动经营管理者及其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减少地方行政干预
1、明确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政府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只能通过自身的服务,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自由运作的空间,而不可利用自身的信誉或权力干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交易行为,甚至包庇或纵容某些企业的违信行为。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上,在道德规范上,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而不可利用政府的威望对银行信贷业务进行干预。 浅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