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影响恶劣,危害重。一是破坏城市形象。在主城区的背街小巷、未改造片区、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及居民小区内和屋顶,大量低矮、混乱、破旧的违法建筑严重破坏了城市总体形象,给城市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二是安全隐患较多。违法建筑未经任何行政部门许可,工程建设没有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大部分违法建筑都是见缝插针,开成“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等独特风景,通风和采风很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乱拉电线、乱接水管、乱接燃气,没有任何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易引发火灾。三是环境污染严重。违法建筑排水、垃圾处理等不配套,很多地方是城市卫生死角,排水不畅,遍地污水横流,内涝时有发生,而且容易传播疾病。四是治安形势严峻。城市周边地区和“城中村”违法建筑,集结了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外来打工人员,有些违法建筑成了“黄赌毒”和制假贩假的窝点,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带来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五是不利城市建设。政府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城市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规划。违法建筑的大量存在,无疑增加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成本。尤其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背街小巷的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市未来规划的实施,成倍增加旧城建设和改造的成本。六是影响社会和谐。在违法建筑中,居住人员成份复杂,政府无法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在拆除过程中,很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出现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甚至以自焚、自残、跳楼等极端手段相威胁,一旦处置不当,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违法建筑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
主城区存在大量违法建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认识方面的,也有利益方面的;既有违法建设行为人的问题,也有行政执法部门的因素,还有政府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为了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经济指标,对全局发展、可持续发展认识不够,对规划的重要性和审批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往往对违法建筑采取默许、甚至鼓励支持的态度。有的地方还出台一些政策,边建设,边完善手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基层组织和一些领导在认识上产生了极大的偏差。如江北猫儿石鸿恩寺地区的一些村社组织和个人都认为,在自己的地上建设,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是合情全理的。又如市区各风景名胜区存在的农家乐,也是一些区县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增加本地财政收入,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在未完善国土、规划手续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所在街镇修建。
2、遗留问题多。一是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有的违法建筑被作为过渡居住用房,用来临时安置被拆迁户。此类情况各区都存在,尤其是渝中区、沙坪坝区更为突出。若予以拆除,将会造成被拆迁户无家可归。如渝中区位于朝天门广场高架桥下一栋面积约500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因属滨江路建设中的拆除安置房,拆除十分困难。二是“四久”工程形成的过期临时建筑。开发单位在开发时修建了一些临时过渡商业用房和住房,用作安置被拆迁的经营户和住户,在项目成为“四久”工程后,开发建设单位无能力继续实施建设和安置。此类情况大多数区都存在。三是驻渝部队的违法建筑拆除难度大。涉及驻渝部队的临街门面共7处,建筑面积3810平方米,分布在渝中区等六个区,其中,后勤工程学院在大坪至石桥铺右侧违法建筑达1800平方米。这些建筑因属“军产”,曾与重庆警备区进行过协商,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3、受利益驱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受局部利益的吸引。某些地区为追求经济利益。对辖区修建违法建设采取纵容默许的态度。如江北猫儿石鸿恩寺地区修建的违法建筑,基本上都是村社私自与企业、个人签订协议,以获得土地租用费。大渡口的双山、五一等地区采取所谓“边建设、边规范、边发展、边规划”的办法,打着各种名目工业园区的旗号,违规建设和收取各种费用。还有一些地区为了发展当地经济,甚至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在未完善国土、规划手续的情况下,鼓励当地自行投资修建了大量的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多,占用规划禁建区、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的农家乐,影响极坏。二是拆迁区居民为了获得额外补偿。一些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对违法建筑也进行了补偿,客观上助长了大肆修建违法建筑的不良风气。甚至造成周围群众相互攀比,致使违法建筑的势头越演越烈。如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团结村,因该社已属于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均选择在自留地上修建房屋出租,将来征用时还可套取补偿金,造成了大面积的违法建筑。三是部分居民受到利益驱使。随着我市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外来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租房热”。少数居民意识到房屋出租有利可图,无视城市规划和法律,私自搭建房屋、厂房用于出租,这种情况在城乡结合部尤为普遍。如北碚文星湾大桥北桥头、小溪湖变电站周边、缙华新村附近,共350户,私自搭建房屋面积约3万平方米左右,成了外来务工人员的聚居地;沙区联芳园也有2万余平方米的私人房屋用于出租;九龙坡区桃花溪流域也存在大片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
4、法制不健全。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查处法律依据缺乏。近年来,规划执法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第108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主城区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向都市周边地区进一步拓展,规划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严重滞后和不健全的问题,发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查处,在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执法手段等方面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情况,如按108号令强制拆除,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对违法建筑只是强行拆除,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再加上在依法查处的过程中,对案件的立案调查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几个月时间,而村民正好利用这段时间,“打游击”,抢速度,搭建简易房屋出租,到拆除时也可以获取一定的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违法建筑屡禁不止。换一个角度,从违法建筑产生的过程来看,首先是违法用地,然后才违法建筑,这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表现尤为明显。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查处违法用地,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筑。现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对于违法用地的查处条款,缺乏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5、执法保障弱。执法力度不够,是导致我市违法建筑大量存在,且在某些地区仍在蔓延的重要原因。一是难以形成部门整体执法合力。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目前还是由多家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各执法部门责任不清,执法力量相对分散,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执法整体。对于一些棘手问题,相关部门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理而不进行管理执法的情形时有发生,造成相互推诿,谁都可以管、谁也不管的局面。二是执法经费不足。根据2001年市政府108号令及相关配套政策,2001至2003年全市违法建筑除自拆部分,其余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经费采取市、区两级政府各投入50%的投入机制,而区级财政相应配套的拆违经费到位不及时,有的甚至不到位。2004年市财政调整拆违经费管理体制,市财政不再补贴拆违经费,拆违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支付,其来源大部分为规划监察罚没收入,投入总量不足且不平衡,有的区财政投入与拆违所需经费相差较远。拆违经费缺口较大,使得一些街镇对拆违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拆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遏制违法建筑的对策建议
遏制主城区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拆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和谐重庆的构建,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认为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遏制和拆除违法建筑的认识。遏制和拆除违法建筑,关系到主城区的经济发展和整体形象。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的领导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站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拆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遏制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当作一件关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要事,放在地区经济社会整体工作布局中统一考虑,统一部署,统一实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筹措资金,加强执法力量,大力支持拆违工作,为拆违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要致力于发展地区经济,又要关注整体效益;既要关注经济指标,又要关注社会指标、环境指标;既要注重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又要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千万不能被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所蒙蔽,忽视经济增长的客观规律,片面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盲目加快建设速度,甚至默许纵容违法建设,给地区和全市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2、注意方法,加强引导。各级政府在治理违法建筑生产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方法,加强对群众的正面引导,针对不同时间段的问题,要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类处置,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规划,将规划覆盖到每一片土地,以规划引导城乡结合部的发展。对于已存在的违法建筑,制定拆违计划,政府组织,各部门配合,逐步消除违法建筑。
3、完善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查处违法建筑,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当前,由于我市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人则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还不够完善的状况,大钻法律的空子,拒不执行处理意见。从上海、北京、成都等地的经验来看,他们近几年的拆违工作之所以取得明显成效,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从完善现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入手,利用法律赋予省级人大的立法权,以及政府的行政权力,紧密联系当地大规模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实施环境景观综合整治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和政府法规条例,这样不仅使大规模拆除整治行动有法可依,而且大大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我们应当积极借鉴这些有益做法,进一步加强地方拆违立法工作,根据我市违法建筑发展的现实情况,需抓紧修订和完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使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依法纳入规划管理,从法律上、制度上遏制违法建筑的发展。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推进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努力做好依法制止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防止已经拆除的违法建筑回潮。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市、区、镇乡(街道)三级预警网络,以及群众举报制度、媒体监督制度等,依法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拆除。
4、明确责任,实施政府统筹和属地管理。违法建筑的遏制、治理和查处涉及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形象,是一个地区政府应当给予极大关注和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违法建筑的产生与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城市建设管理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违法建筑的遏制和治理,很难靠任何一家执法部门解决问题,必须实行统筹兼顾、属地管理,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区。一是各区政府、各有关街道(镇、乡)成立专项治理整顿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切实把遏制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纳入本地区工作议事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拆违工作。二是各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和协调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拆违领导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辖区范围违法建筑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更加有效地领导,支持、监督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三是切实保证拆违经费的落实,严格执行拆违资金由各区自行解决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及时划拨经费,支持拆违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四是切实实行拆违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作为硬性的任务指标,纳入年终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对拆违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奖励,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不加以遏制,处理不力、工作不到位,甚至参与其中或听之任之、包庇纵容,实行领导问责制度,追究其领导责任。
5、加强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违法建筑的遏制和拆除,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头绪比较繁杂,牵涉部门较多,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作站。据统计,对违法建筑有执法权的共有16家职能部门,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要靠政府来统筹。必须建立和完善各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进一步落实各个部门在遏制和拆除违法建筑中的责任,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多方配合、综合治理的整体优势和强大工作合力(见表三)。
6、强化力量,大力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一支服务效率高、查处反应快、执法力度大的综合执法队伍,是做好拆违工作重要的组织保证。当前,面对违法建筑发展越来越猛的势头,我们的执法队伍还处于力量分散、装备落后、力量不足、手段单薄乏力的状况,尤其是一些执法人民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本素质培训,更加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下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力量、增加人员编制、扩大执法队伍、提高待遇水平,增加执法投入、完善执法装备、整合执法力量,着力
表三 处理违法建筑职能分工一览表
序号
建法建设行为分类
各职能部门分工
执法依据
1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乱搭乱建行为;
各区综合执法局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渝府发[2004]136号)文件精神,对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进入规划许可程序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处罚职能。目前,渝中区、南岩区、大渡口区已成立综合执法局。
3
非法占用土地的;
土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
妨碍市政设施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妨碍市政设施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实施处理。
5
侵占公共绿地的;
园林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
6
侵占消防通道的;
消防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消防条例》规定,禁止非法占用消防用地的、埋压、圈占消火栓、堵塞消防通道,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7
妨碍行洪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严重影响防洪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8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
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燃气设施主管部门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10
影响供水设施安全使用的;
供水设施主管部门
《重庆市保护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规定,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安全净距内修建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供水管理实施处理。
11
影响通讯设施的;
电信主管部门
《重庆市电信条例》规定,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配合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12
影响供电设施安全的;
电力设施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3
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拆迁。
14
影响城市景观的户外广告;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规定,影响城市景观的户外广告,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他依法委托执法的监察队伍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
15
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规定,有违法设计、施工、监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16
涉及军事单位的;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效率,更好的适应我市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大力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一是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鉴定他们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公仆意识;二是加强法律意识和执法观念培训养,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三是进一步完善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四是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对情节严重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事者,将严惩不贷,坚决杜绝因执法不公引发社会矛盾。
7、加强宣传,不断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拆违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要做好拆违工作,首先要搞好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用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并选择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以案说法,力争在全社会形成轰轰烈烈的声势,达到警示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重庆市规划局2001—2005主城区拆违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