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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及其对我国机电出口贸易的影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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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及其对我国机电出口贸易的影响(四)

     如果337案件做出侵权判定的产品中还包括其部件和相关产品,则排除令可以适用于上游的零部件产品和包含该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在现在工业化分工程序很高的社会中,这个规则的影响程序可能远远超过了对诉讼产品本身的限制或禁止。该规则旨在使胜诉的起诉方获得完全的保护。例如无汞碱性电池一案,若裁定申请方胜诉,则包括电池产品在内的电子表、电子玩具等相关产品都可能因此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可能因侵权行为连累国内与侵权产品相关联的相关产业。

    四、我国机电产品遭遇美国调查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存在侵权行为

    在我国出口的商品中缺乏自己的知识产权,所以在出口到国外的时候存在侵权行为,这样使我国出口企业非常的被动。

    (二)缺乏对国际市场可行性调查与研究

     我国出口商品前,应该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方法专利。如果存在侵权的可能,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我国出口企业恰恰很少做到这一点。

    (三)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我国企业在出口商品到国外时,没有及时的对自己的商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被国外某些人抢先注册。

    (四)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企业应诉水平不高

    从1986年开始,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了不应诉,企业被缺席判决,导致多个行业的大门被关闭。美国公司由此认为几乎没有中国企业会在“337调查”中进行抗辩,他们认为中国企业是“好捏的软柿子”,这也促使更多的其它美国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并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为“337条款”牺牲品。

    (五)行业协会与政府调控不力

    我国企业在商品出口的次序是非常的混乱,有的为了各自的出口数量和退税内部进行价格战等一系列的问题。行业协会和政府没有发挥他应有的作用。

    五、我国机电产品遭遇美国调查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层面

    为了能指导和协助我国机电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应完善其内外职能,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337调查中,其中一大关键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45%被调查的机电产品是高科技产品,88%的外国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中国企业当前之急,就是要解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如果能成功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在美国的专用权,就能获得话语权。

    2、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效力

    我国有许多相关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各单行法之间尚存在许多不协调和矛盾的地方,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协调各单行本的矛盾之处。特别是面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种种行为,法典应明确禁止。

    3、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第二发明人”

    所谓“第二发明人”是指专利代理人和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和律师等。“第二发明人”是复合型的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懂经济、法律、外语等。

    4、创造良性的外贸环境

    我国政府要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双边谈判,从而减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实行恶意的技术壁垒;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化项目合作,达成削减技术壁垒的协议,以减少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机电出口的阻碍

    5、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创新

    政府应该运用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所属的产业给予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机电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6、鼓励遭遇调查的企业积极应诉

    如果从单个企业的角度出发,积极应诉不一定是最有策略,不一定在经济上符合其利润最大化原则。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目前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出口企业,不至于在强国制定的游戏规则中损失惨重,在我国出口企业受到类似337调查的技术性壁垒阻击时,政府除了加强双边协商外,还要倡导企业联合应诉机制,增加我国出口企业应诉的实力,实现资料和有关证据的共享,降低单个企业应诉的成本和风险,提高胜诉率。可以考虑建立一项激励机制用来奖励积极应诉的企业。

    (二)行业层面

    1、加强机电企业间的协调,防止相互间进行恶性竞争

    机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机电企业间的协调,防止相互间为争夺国外市场而进行恶性竞争。维护知识产权是在贸易和投资中有关各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机电行业协会应倡导中国机电企业应当成为遵守WTO有关规则的模范,不给外国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口实,使自己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重视为企业服务,建立我国法律壁垒预警机制

    机电行业协会应该重视利用网络技术,为机电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在线咨询等服务;同时,建立我国自己的法律壁垒预警机制。通过机电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定期更新国际上与机电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废止情况,发布我国机电企业出口信息和遭受法律壁垒情况,为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案例咨询服务;关注WTO成员国的TBT和SPS通报,对国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诂、分析,密切监控337案件进程。337案件中关于下游产品是否被纳入排除令的不可预见性,常常使我们的企业在出口产品到了美国海关被没收或者被退货之后才发现自己的产品己经被涵盖于排除令中了,这样的情况行业协会应该做出提示。

    3、组织各地机电商会,协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法律壁垒

    在我国受到法律壁垒阻击时,机电进出口商会除了鼓励企业要勇于应诉、据理力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尽快建立企业联合应诉机制,增加我国出口企业应诉的实力,实现资料和有关证据的共享,降低单个企业应诉的成本和风险,提高胜诉率。此外,还应设立专门基金,用于聘请国际上有经验的律师和顾问,多方搜集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机电出口企业的权益。

    (三)企业层面

    1、做好产品制造生产前的准备工作

     实力强的企业应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倡技术创新;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可以选择购买国外知识产权;加工型企业签订合同时注意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免责条款;加深对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认识研究。

    2、做好产品出口前的防御工作

     做好出口地区的市场调研工作;积极向美国政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调整产品避开专利冲突。

    3、遭遇调查时善用法律对策

     发动行业协会的力量,争取联合应诉;比较原告产品和自己的产品,评估其是否满足337调查的实体要求;与律师探讨有效抗辩;恰当确定应诉策略。

    4、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人才机制

     长远看,一方面企业需要建立337调查的预防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策略,包括知识产权的登记、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以及合同管理中知识产权的控制机制等,还要调查本行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尤其是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状况,尽量避开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陷阱;另一方面,企业应高薪聘请精通国外技术壁垒法律法规、又懂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组织定期学习、培训,并建立科学的考核、奖励制度,使员工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满足企业国际化战略和长期发展的要求。

     为什么近几年美国337调查偏偏钟情于我国机电产品呢?^论文从两方面揭示了原因。外因主要有: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顺差的转移导致中美贸易摩擦增加、一些美国和他国的企业涉嫌投机337条款以打击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内因主要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步入竞争扩张阶段、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存在秩序上的混乱、受337调查的企业应诉不积极。这两方面原因共同造成今天的局面。

     总之,面对来势汹涌针对我国机电产品的337调查,政府方面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良性的外贸环境、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创新、鼓励遭遇337调查的企业积极应诉;企业方面应该做好产品制造生产前的防御工作、遭遇337调查时要善用法律对策、最好建立起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人才机制;行业协会则应该加强机电企业间的协调、防止恶性竞争,建立我国法律壁垒预警机制,组织各地机电商会协助企业积极应对国外的法律壁垒。几方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让中国的机电行业企业更加长足、稳定地发展,更快、更多、更好地“走出去”。

    参考文献:

    1、陈国富.论美国“337”条款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影响与对策 [J].商业经济, 2007,(02).

    2、张桂梅.337调查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J].山东社会科学,2006(06).

    3、李秀华.美国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J].法制与社会, 2009,(05).

    4、白泓渌、缪东玲.美国337条款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J].对外经贸实务,2007,(08).

    5、刘安鑫.美国“337”调查壁垒对中国企业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J].商场现代化,2007,(25).

    6、白泓渌.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美国遭遇337条款调查分析 [D].北京林业大学,2007.

    7、赵宁.337条款与中国出口企业 [D].东北财经大学,2006.

    8、薄守省,杨鳞,周勇.美国337调查程序实务 [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9、丁丽瑛等.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D].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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