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反补贴条例》虽由国务院颁布,但其实是由原外经贸部等有关部委起草的。而今虽然已撤销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成立了商务部,但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分别行使的调查确立补贴和损害的职责统一由商务部行使。因此反补贴法律的制定机关和具体实行机关实为一家,这样就难免会在法规中渗入其部门意志,却忽视了其他部门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2).《反补贴条例》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其对于专向性补贴的范围规定得过宽。
依据《SCM协议》中对补贴的三种不同界定和相应的反补贴措施规定,一国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政策功能,运用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为本国利益服务。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虽然几乎全盘移植了《SCM协议》,但并未就补贴做出类似的分类。其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对象是专向性补贴,但未区分不同类型。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环保的补贴都具有专向性,却属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不可诉补贴。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使得政府对科研、环保部门的补贴及对西部地区开发的补贴失去了合法依据。(注12)
(3).《反补贴条例》的立法角度不全面。
《反补贴条例》的立法角度站在了纯进口国的立场上,未能站在出口国的角度上对本国的补贴做出规范。在中国入世后,相当突出的问题不是外国的补贴产品,而是国内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出台的种种补贴极易招致国外的反补贴措施对华适用。(注13)我国一方面承担了不滥用各种补贴的义务,另一方面却又在立法中未有明文规定,这样就很容易出现规则漏洞,无法有效地防止补贴的滥用,以致于授人以柄。
(4).《反补贴条例》对农业方面的规定欠缺。
《反补贴条例》基本上是参照了WTO《SCM协议》立法,但忽视了《SCM协议》所规范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仅是针对货物贸易方面的。除《SCM协议》之外,WTO还在《农业协定》中对关于农产品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了规定。我国《反补贴条例》仅在损害的调查与确定方面提到“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业部会同农业部进行”,对于在农业问题上的其他方均未做出规定。而国际反补贴实践中,涉及到农产品的反补贴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反补贴条例》在指导我国补贴与反补贴在农业方面的作用显得十分乏力。
此外,我国在反补贴保护措施及实践方面也存在着信息渠道不畅,预警机制不完善;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企业应诉态度不积极,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诸多弊端。农业管理体制也存在着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内外贸脱节,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管理环节过多等诸多问题。
(二)在反补贴问题上应采取的对策
加入WTO后的中国,其经济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反补贴工作也会面临更为复杂的国际环境。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自身的反补贴法律体系,但反补贴保护措施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现有的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基本结构的反补贴法律体系是不够的。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保护措施。
(1).完善我国反补贴立法体系,增强法律的透明度。
遵循多层次立法原则、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原则、适当保护原则、非歧视、无差别待遇原则与对等原则、综合效益最优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注14)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由权威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提高其阶位,使反补贴法成为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基本法律。并且制定配套的法规及规章,加强对反补贴法的解释,完善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和程序。同时要加强对国外反补贴立法的研究,借鉴和参考国外反补贴立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反补贴立法,以完善我国反补贴法律。
针对农产品的反补贴问题,应根据WTO的《农业协定》,将对农产品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规定收纳入反补贴立法体系之中,完善农业支持立法、农产品贸易与国际合作的立法、农产品市场主体立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律制度,并制定特别的实施细则为其配套,健全农业技术法规体系,使农产品在面临补贴和反补贴的时候有法可依。
(2).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政策。
我国要依据WTO《SCM协议》和我国的入世承诺要求,调整我国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的补贴,使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又不会被其他国家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在立法和实践中都要充分利用WTO赋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及其“绿灯条款”,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补贴资助政策:建立技术开发研究中心,补贴基础研究和科研开发,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和完善对贫困地区援助政策和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发展基础设施和保护环境的资助政策,(注15)根据WTO《SCM协议》和《农业协定》的规定,重新修订及完善我国政府转移支付政策、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产业政策、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及农产品出口促进政策等。
(3).建立和完善我国反补贴机构、机制和措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农业产业安全保障体系。
产业损害预警体系能为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的产业提供信号。它的作用在于提前对产业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出判断,以便于企业尽早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损害的程度。国外的措施之所以能够及时发起并迅速立案,在于其预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当其国内产业遭受外国产品进口冲击时,预警机制能够依据一系列的指标快速反映遭受倾销、补贴和损害的程度,产业界就可以及时抓住有利时机提起调查申请,政府机关也可以迅速立案并及时展开调查工作。(注16)我国加入WTO后,产业经济安全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能帮助我们更有效地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手段,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从2002年开始,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建立了对78大类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监测系统,并先后在汽车及零部件、钢铁和化肥3个行业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逐步开始对社会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并取得了初步成果。(注17)但该项工作才刚刚开始,还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因此要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科学化和系统化的深入研究工作,对那些可能遭受损害的国内产业和可能招致国外反补贴的出口产品要加强监测力度,特别要密切关注易受冲击的,在我国具备一定竞争力或潜在竞争力的行业或产品的损害情况和损害威胁情况,充分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保护产业的前瞻性、预防性作用。
(4).加强反补贴协作体系,加强进出口商会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问题(四)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