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入世之后,面对全球化竞争格局,那些长期受到国家特殊保护和扶持的产业、垄断性行业或缺乏国际竞争力的国内企业必然会受到冲击。我国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服务者和行业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做好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注18)不但要承担起代表本行业采用反补贴手段保护产业利益的责任,还要承担起积极组织本行业企业对外应诉,维护企业权益的工作。尤其是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法律上确定它们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使之具有反补贴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从而使其更好地在农产品反补贴纠纷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此外,要加强反补贴协作体系,除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外,还要着力培养一批精通反补贴业务的律师、会计师和产业专家队伍,形成一个以企业为基础、以中介机构为纽带、依托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反补贴工作体系。(注19)
(5).启动和谨慎运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目前仍然主要采用反倾销的手段来维护国内产业。(注20)我国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渠道,加强对国外产品补贴的监督,对造成我国产业实质损害的国外补贴产品,根据《反补贴条例》,采取有效的反补贴措施。同时,由于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而且补贴系政府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很容易招致他国的报复,因此,我国既要大胆运用反补贴手段保护我国产业,又要统筹考虑,权衡利弊。我国加入WTO后,对于WTO成员国向我国出口的补贴产品,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协定》的规定,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或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尤其是对不能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处理的补贴,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反补贴诉讼。特别是在农产品补贴方面,由于特别保障措施只适用于减让表中标明的农产品,故许多关于农产品反补贴的纠纷都是因为补贴超出可补贴产品的范围所致。而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不仅没有纠正问题,反倒任问题扩大化,其对农产品的补贴措施,越来越与其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背道而驰。因此,我们还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他成员方损害我国利益的贸易行为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并通过磋商、调解、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予以限制,及时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6).普及补贴与反补贴知识,加大办案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反补贴应诉工作。
国家要大力普及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的知识和有关案例,普及如何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如何及时进行反补贴应诉等知识,从思想上做好应付反补贴调查的准备。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企业都能了解和掌握我国以及国际反补贴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则,以免面对反补贴案件时措手不及。另外,国家要培养懂业务、懂法律、懂外语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反补贴律师队伍,为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创造条件。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协助企业运用反补贴法等保护性法律,同时帮助企业应诉,维护其贸易利益。
国内企业则要密切注意自己所生产的产品的国际行情,以便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有被别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可能性,如果被外国指控,则要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企业要跟踪与自己竞争的进口产品的商情,注意此类进口产品在它国销售的反应及其补贴的嫌疑,配合本行业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总之,企业要靠科技、效率和产品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在防止被他国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同时,合理运用反补贴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
农业方面要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对外贸易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从根本上提升中国农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以应对可能日益增多的农产品反补贴纠纷。
除此以外,许多学者还提出可调控受补贴产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减少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的风险。另外,笔者认为可通过国内和国际立法减少保障条款适用的阻力,提高反补贴的要求,多运用保障措施代替反补贴,以减少反补贴的滥用和外国的报复。
引文注释:
(注1)夏廷:《透视贸易摩擦新热点: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第一案》,《时代经贸》2004年第9期。
(注2)夏廷:《透视贸易摩擦新热点: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第一案》,《时代经贸》2004年第9期。
(注3)袁古洁:《WTO与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的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37页。
(注4)原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91页。
(注5)蒋小红:《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法学评论》(双月刊)2003年第1期。
(注6))袁古洁:《WTO与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的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注7)杨仕辉、游春林、吴哲:《反补贴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对策研究》,《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注8)袁古洁:《WTO与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的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注9)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反补贴立法》,《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
(注10) 熊之才、欧福永、王辉:《论我国反补贴问题的法律对策》,《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
(注11)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8页。
(注12)胡江峰:《WTO与我国反补贴立法》,《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注13)李帅:《<反补贴条例>介评》,《律师世界》2002年第6期。
(注14)杜厚文主编:《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战略全书(中卷)》,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911页。
(注15)杨仕辉、游春林、吴哲:《反补贴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对策研究》,《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注16)袁古洁:《论中国反补贴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南方经济》2003年第5期。
(注17)原国家经贸委文件:国经贸调查[2003]95号《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注18)袁古洁:《WTO与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的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注19)袁古洁:《论中国反补贴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南方经济》2003年第5期。
(注20) 董瑾、周芙蓉:《“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与“公平贸易”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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