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权利的充分发挥者是社区居民本身,社区实现有效的治理也在于社区居民的参与。目前,在我们国家,就居民的参与意识而言,相当一些居民都缺乏相应的参与意识,在思想观念上始终没有相关的概念,虽然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之内,但是居民之间的交往很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更是少之又少,绝大多数的社区居民并没有对社区服务贡献自己力量的意识,当然这与各地对居民的宣传教育不足有一定的关系。强化宣传教育要注意针对性,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教育,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广泛性和多样性,强化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思想意识,通过自身主观意识的指导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治理活动中来。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工作者中从总体水平来看,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服务理念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在工作效率和处理社区事务的能力还比较低,尤其是思想观念上普遍还比较保守和落后,从而导致社区服务不规范和服务质量不高,这样对于社区治理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这就需要从思想观念、工作技能以及身体心理素质方面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比如倡导多远主体参与自治、社区共治、协同治理等观念,以便适应社区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健全的社区工作人员激励机制。一个健全有力的激励机制能够保证一个组织机构留住优秀人才,也能吸收更多优秀的人才,健全的激励机制对于加强我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有很大的帮助,让他们积极投身于社区工作建设中去并发挥他们重要作用。相反,如果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就会影响到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他们的工作效率。
(四)社区自治体系不健全
社区自治法律不健全。社区自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很多条款规定过于宏观笼统,缺乏操作性。如对居委会民主选举程序、对居委会自治权利的保障等缺乏详细说明。社区自治法律规定中甚至有的自相矛盾,如根据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代表居民利益并向政府提出居民的需求和愿望,突出自治功能,但又同时规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即社区居委会应该听从基层政府命令。社区自治法律还存在立法空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权限,没有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条例》也未明确界定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社区自治制度不完善。首先,社区居民会议形同虚设,未发挥法定作用。其次,社区民主选举流于形式,我国城市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低,多通过住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选举产生。许多社区居民甚至不知道本居民小组的组长是谁,更不用说是如何产生的了。其次,社区自治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普遍制定的《社区组织自治章程》、《居民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制式下发给各社区遵照执行,而不是由全体社区居民或社区居民会议协商制定。另外,居委会经费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范围、标准由政府规定,事权与财权严重失衡。
四、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城市社区治理体系
随着形势发展,原来以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社区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社区工作开展的需要,特别是职能不清、角色错位的问题成为社区发展的一大瓶颈,创建一种新的社区管理模式,成为理顺社区组织关系的重要突破口。首先,完善社区内部组织结构。改革过去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构成的“二元化”管理模式,在每个社区成立建立健全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四位一体”的创新社区管理模式,构建四家组织共同合作的联席议事平台,从不同的角度和方位服务于广大业主。社区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其核心领导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讨社区内部事务,处理各种矛盾,积极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充分体现“执政为民”的思想,从医疗保障、计生服务、社区警务等方面服务于广大居民;物业管理要为业主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自治机构,要监督和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体现业主自治的思想。建立这种“四位一体”的新型社区管理模式,能有效改善过去社区行政性工作过于繁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被事务性工作困扰,领导和自治职能难以发挥的问题,从而有效了社区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与工作力量不足的矛盾,为社区组织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提供保障。其次,优化社区工作运行机制。首先,在纵向管理上,要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市、区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的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在横向管理上,要明确、细化社区各组织的工作职责,找准它们之间的协调工作的基本规律,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程序。同时,建立社区管理组织与驻地单位紧密联系、共驻共建的责任机制,有效整合社区内部财力、人力、物力等资源,为社区工作的开展增添动力。最后,理顺社区行政律属体制。一是明确政府部门与社区的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明确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关系;明确社区各组织与驻地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指导与监督的关系。二是要界定政府部门、街道必须独立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社区自治的职能以及部门主办需要社区协助的职能。同时,要合理进行分权和放权,将行政管理事务与社区管理事务区分开来,建立起条块机构之间的协调组织,在社区这一层面上形成条包块管、以块为主的完整统一的综合体制。此外,在市、区、街应根据新的社区管理权限及其目标,逐步健全各项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如社区管理协调制度、社区管理决策制度、社区管理咨询与协商制度、社区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社区管理考核、监督制度等。
(二)畅通居民参与渠道
当前,我国现存的各种社区治理模式对居民参与机制做了很多改进,比如对选举制度的修改、设立居民代表会议等,以此促进居民的参与。但这些工作明显还不够,且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在设立规则上过于笼统,缺乏程序性与技术性,反而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上海卢湾区建立的“三会”制度并与居民公决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居民参与新制度,以提高居民的参与度。这里提到的“三会”是指听证会、协调会和评议会。听证会就是由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为社区居民办的事听取居民的意见及建议,目的在于了解居民的想法及需求,并在沟通中让老百姓知道政府的举动及目的。协调会是对社区中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和矛盾,在居委会组织和调解之下,邀请当事人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共同协商和调处,目的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塑造和谐社区为根本目标。评议会是由居委会每年召开1—2次民主会议对于居民利益相关的部门工作进行评议,会议中,居民是主体,居民有权对该单位的工作提出表扬、批评和建议,该会议目的在于建议社会监督机制,以改善部门工作的不足之处,尽可能让老百姓满足。
(三)增强社区自治能力
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行为失范严重,主要表现在“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明显。政府社区治理的“越位”是指政府有悖于社区自治和发挥服务型政府功能的角色定位,对社区建设和管理进行管控,将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变为其下属机构,直接行政管理居委会的日常工作;政府社区治理的“缺位”是指政府并未履行好其应履行的治理引导职责,比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正常经费得不到保障,建立业主委员会并未进行指导,基层自治所需要的资源缺乏而政府并未提供有效的供给等;政府社区治理的“错位”是指政府引导社区治理过程中仍然习惯于行政管控和“大包大揽”,忽略其在宏观指导方面的作用。要规范政府社区治理行为,对其“越位”、“缺位”、“错位”问题逐步解决。合理对政府职能进行定位,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宏观层面进行政策指导、制度保障和社会秩序保证,退出其在微观事务方面“大包大揽”的行政管控角色,将本由社会承担的职能交还给社区,真正想要淡化城市社区管理的行政色彩,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要立足于社区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动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承担起服务好社区居民的重任。城市社区治理主要就是充分调动社区居民主动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帮助和带动居民们进行自我管理,在政府扶持、社区居民互相合作的条件下不断在社区内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