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法制化建设
政府是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将养老服务的提供推到市场,让市场加入到公共服务当中,属于“行为”下放,而“权力”保留。因此,为了使老年服务的购买顺利进行,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合理和科学的体制框架,包括服务对象的范围和服务项目、服务购买的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督等。
首先,由于我国缺少关于政府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导致基层组织在执行中缺乏规范性、主动性,影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发展。所以湘潭市政府应进一步制定有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和规则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外部框架构造好,做到严密合理,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统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有利于保证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供给养老服务的质量,做到福利均等化,即每位接受养老服务的老人享受到的服务品质是一样的;还有利于建立购买的竞争机制,使服务提供者拥有改进服务的外部动力,从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递送的效率与质量。
三、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评估机制
首先,加强服务监管,可考虑启动外部监督,加强第三方评估,构建以老人和社会满意度为主体评估指标的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服务监督评估机制,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果。建立政务公开系统,达到政务公开水平。建立服务反馈机制,保证服务对象在获得服务之后,有合理的途径进行需要的诉求以及服务质量的反馈,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现象,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由政府、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主体共同构成的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供给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使服务供给者在服务过程中意识到责任,使服务对象在服务过程中意识到权利,实现政策效果最大化。
其次,强化老年人的被服务者意识,让老年人充分的认识到自己应有的权利,认真对待服务人员的评价,这样一方面可以完善监督反馈机制,提升评估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改进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的不足,发扬服务过程中的优点。
四、加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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