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数据和现实条件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环境质量评估机制,客观真实地反映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同时对于区域大气污染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的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区域综合治理的情况,进行发布,动员及引导公众参与并监督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的实施。
四、完善相关法律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律体系存在观念落后、立法实施困难等问题;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太过笼统,不具体,缺乏操作性;法律法规的出台缓慢,跟不上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的节奏;主体意识不强,在具体的规划和执行中陷入混乱。因此,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历史经验。明确空气质量标准,明确化,以具体的指标和数据来衡量,方便实际中的执行和操作,避免执行不到位或者难以执行的尴尬;提升主体意识,明确联防联控机制的主体和领导、组织机构,以及建立协调机制;加大违法惩治力度,对违规排放、生产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将联防联控机制的考核工作法制化,提升各区域、部门的主人翁意识,使治理工作得到严格落实。
五、加强环境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针对区域环境治理,要严格控制项目环保的准入管理,在产业方面必须要达到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来进行项目的实施。针对特定的环境物,要有特定的范围、摆放位置和集中管理的处理方法。对于环保项目要进行从严性的审批,针对区域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行业,要建立起相应的评价机制,提升整个区域环境控制体系。
根据环保行政的授权,要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及时的针对地方区域的大气污染情况,进行严密的排查和改善,确立相关政策的实施,以此来减少区域环境所带来的影响,确保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开展。对于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违规企业要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体系,对不能达标的企业和乱排放废弃物的企业,要进行及早的处理和整改,加强环保措施的建设。
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特别排放渠道,针对二氧化硫的控制量和煤炭的总排放量,以及空气中的一些有毒气体,要进行有效控制,尤其是对于一些有色、石化、水泥等重点企业。还要加强机动车污染处理排放,严格按照国家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相应的审查体系和审查制度,对于重点企业的排放标准进行及时的监测和管理。同时要加大力度支持和推进新能源汽车。
五、总结
近几年来,我国东部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重度雾霾天气逐渐增多,同时有污染范围扩大和污染持续的趋势和危机。大气环境污染源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借助气候和风向能在大范围内传播。大气污染作为一种典型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其影响范围也从局部向广大区域不断扩展,这给跨区域范围的大气污染治理带来严峻挑战。经过了多年的实践证明,目前我国在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与经济协调方面都出了很多贡献。在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上形成了可持续发展,但是对于区域环境治理总量的控制,存在缺乏公平考虑的问题。总量控制的问题就是在于如何可以合理的把总量污染,负荷分配到各个区域的排污单位,制定区域总量指标分配的同时,要综合考虑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等多个方面的要素而目前我国在在总量分配方案制定上缺乏公平性依据。
环境问题关乎千秋万代,大气污染治理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适应了发展的需要,对解决区域内的大气污染具有重要价值。目前,我国在联防联控机制方面的探索和实践相对较少,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没有引起社会和公共部门的足够重视。目前我国已初步具备实施区域内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条件,实施联防联控机制是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和对策,也符合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