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二)
村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知之甚少,再加上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等因素,因而持怀疑、观望态度,参保意识淡薄。
(二)农民的社会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我国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在1978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我国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还可以通过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制度而获得集体保障。此外,他们也可以获得依靠集体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但是,农民的这些保障,无论在保障项目、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上,都根本无法与城镇居民所获得的“单位保障制”的保障相提并论。1978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传统的集体核算制度被彻底打破,农民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也由此丧失。农民陷入了不得不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困境。尽管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保障问题上,实际上是出现了后退。 目前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关调查显示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仅占11%,还是以“优抚”、“救灾”、“救济”为特定对象。从这里看,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很差。
(三)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不足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村贫困人口较多,依靠农民个人缴纳为主的原则在实践中难以奏效,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还有赖于政府。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10%左右,这一比例在世界上是很低的,而其中80%以上的资金又用于城市社会保障。国家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集中在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上,即使是这样,国家对农村救济的支持力度还是不够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成为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
以农村社会救济为例,在1999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依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收入。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规定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列入农业税附加,而没有规定对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由于税费改革使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靠县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不能为所有特困户提供救济,在有些贫困地区,社会救济实际上已陷入了停滞状态。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更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保障,特别是那些在农村经济和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所占份额比较大的地区。在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前,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这种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的长期运行,导致农民缺乏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严重妨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经济效益的提高。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严重不足。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赋予了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
(四)城乡保障差别过大使城乡劳动者的境遇不平等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广大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还可以通过集体经济制度而获得集体保障。但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丧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从过去的单位保障制转向社会保障制,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较为可靠的社会保障。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态有所加强。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一)向农村农民加大倡导社会保障知识
由于观念的原因,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许多农民把自己未来养老的希望寄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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