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的研究(三)
的生产技术得到发展,在现有的基础上加派人员到国外学习经验,将其他国家先进的生产技术传播到国内,使我国的农民生产水平有一个良好的进步,并且引进国外良好的优良种子资源,并且根据我国的过情进行合理的搭配,使我国的粮食生产有一个长足的进步,我国的粮食产业发展了,国家的根基就稳定了,那么其他行业也将迅速发展,良种的引进和良好种植方式的引进,这种意义是深远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发展也是整个综合国力的发展。
三、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才是解决问题的可行之策。土地国有化是社会主要制度的现实要求。一般来说,一国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社会的性质,土地国有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连接在一起的。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土地国有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并且认为在小农占优势地位的国家里,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作为过渡形式。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多次变革大体就是遵循这一理论。不过,我国以集体所有制作为过渡的阶段已经过去,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将土地国有化,以利于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实践中,农民经营使用土地,一方面要向集体上交提留或承包费用,一方面要向国家低价交售农产品和农业税,这实际上是国家以不同的形式收取土地费。农村土地国有,从制度上废除土地使用权的垄断,既可以克服现行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下的土地社区界限,又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制下农民财产占有心理对土地流转形成的障碍。同时,国家有充分的权力主动利用经济、行政手段,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不断规范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解决因土地占有关系混乱出现的种种问题。土地国有化后,可以通过法律或标准合同的方式,建立土地租赁经营、分成经营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模式。在法律和标准合同中,应当明确农民的权利义务,将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农民应当承担的义务统一在标准合同中表述出来,在合同之外,农民不承担任何义务。理论界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讨。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确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改革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化,实现目前生产力条件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第二种思路是依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改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又将使用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以承包权入股参与经营和分配。第三种思路是废除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笔者认为,选择哪一种模式应以是否能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标准,同时要考虑制度变迁的成本效益。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的现实状况,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应是土地国有化,土地立法应确立国家土地所有权。
以上是学术界的一些看法,希望能早日的得到实现。
四、切实的落实国家的政策,加快国家各种农村建设的推广,深化乡村机构改革,严格核定和控制人员编制数量,实行干部限额制,合理配置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及时落实到位。从机制上杜绝截留、挪用、改变用途等违纪现象发生,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税费尾欠,改革后各方面引发的新增债务等财力往来资金要登记造册,健全手续,有效防止“糊涂账”、“黄账”、“呆账”的发生。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严禁“家长制”决策,不得超出“一事一议”的控制标准,不得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发生新的借贷。对全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进行编制核定,合理撤点并校,切实采取“一费制”收费办法,规范支出渠道和程序,有效杜绝违规开支。要规范乡镇经济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新的债务发生。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05]39号《通知》精神,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强行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因违反上述“八不准”而形成新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乡村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重点是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兴办公益事业、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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