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执行保证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是考试录用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明确规定,凡是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但从当前情况看,在公务员录用中,还有一些新录用人员没有经过考试,“凡进必考”缺口还不小,制度的推行还远没有到位。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新增公务员70万人,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只有62.7%。乡镇一级的比例更低,仅为43.26%。[6]个别地方甚至违反规定,使一些素质低劣的人混入党政机关,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完善公务员制度,不仅要抓制度缺位的问题,更要大力抓好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另外,虽然一些地方也执行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但重视程度不够,在打破身份、地域限制,不拘一格选人才方面存在种种认识偏差,因而考试录用的机制发挥不充分,效能作用不明显。
2、现行户籍制度制约作用明显
现行户籍制度将农村与城市割裂了几十年,如今在经济发展、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仍然产生着消极影响。在许多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农村户口的不能报考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的职位,中小城市户口的不能报考大城市政府的职位,地方户口的不能报考中央机关的职位。这不仅违背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精神,也使公务员队伍严重本地化、裙带化。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作为资源中最活跃、最重要的要素,应当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到适才适用、人事相宜。
(三)、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
1、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存在不足
考试的科学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只有科学的考试才能从参考人员中择优录用,才能使考录工作更加公正。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着较突出的问题,比如笔试科目科学化程度比较低。这一现象涉及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首先是教材质量差,内容空泛,而且很不规范,概念前后矛盾,致使试卷标准答案难以确定。其次是试卷结构不合理。题量小、重记忆,轻理解应用,很难测量出考生的知识深度、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从而使考试的区分功能受到削弱。”[7]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考试分数与人才素质高低常常缺乏直接联系,使得公务员被录用后高分低能的现象比较突出。
2、录用考试制度的模式不够稳定
考录制度推行以来,没有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成型模式,政策变化不定,给广大考生带来不便,也不利于考录制度的发展和取信于民。比如在考试资格认定、考试合格后应获权利等各个方面在不同层级、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至于不同年份之间都有较大的差别。以考试资格认定而言,有的省市有时要求必须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者方可报考,有时则对社会青年与应届毕业生分别考试,其范围、内容等都有所区别。又以考试合格后应获权利而言,中央国家机关为录用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范围,面试合格者经体检合格即可被录用为公务员。而北京市以及甘肃省面向大学生举行的则是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录用资格,而不是被某单位录取。
3、面试考官的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的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官员,这是考官队伍的主体,二是高校和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政府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深入研究,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一些试题的设计往往不够科学,有时甚至出现技术性错误。后者虽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对社会需要和岗位特点研究不够,所设计题目多倾向于理论陈述,对应用性、操作性的题目缺乏应有的重视。在面试中往往对能说会道的考生予以高分,对那些不善言辞但同样适宜于机关工作的人员则不予考虑,这也在一个重要环节上影响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几点构想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作为完成这一宏伟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步伐必须进一步加快。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公务员的素质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而公务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试录用的质量。为此,我们需要从我国的具体实践出发,借鉴别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一)、加强立法工作,为公务员考试录用提供法律保障
当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世界各国,为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都特别注重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都有成文或不成文公务员法或公务员总章程等法规,并赋予其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地位。为了从立法上为考试和择优录用提供法律依据,西方各国十分注重用立法的形式把考试内容、方式、条件、机构等固定下来形成制度,以堵塞可能干扰考试和择优录用的各种不正当渠道。如“日本公务员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考试、选拔,任用和人事记录方面搞虚伪的或不正当的陈述、记录、证明、评分、裁决或报告。考试机关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妨碍报考和任用,不得提供对报考或任用产生不良影响的特别情报和秘密情报。”[8]
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进一步完善现行法规体系,使考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借鉴国外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当前我们在完善公务员考试立法方面主要应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针对公务员立法层次与其性质要求不适应的问题,尽快出台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体系,必然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并运用法律手段或方法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1993年颁布以来,我国公务员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应该在此基础上,借鉴我国历史上的一些管理经验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精华,尽快制定颁布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以使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增强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是要健全考试录用制度的第二、第三层次的法规。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实际操作中,对于考生报名资格的限定、面试环节的构成,在考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均缺乏科学而有效的条文,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的规范化。我国的相关立法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快对国外考录法规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面试考官资格、以及考试标准、严肃纪律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单项法规,尽快制定颁布配套的法规体系。
(二)、不断改革创新,健全和完善考试录用制度 试论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