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扩大行政诉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应将抽象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抽象行政不作为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的影响,往往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具有长期性。因此,应将抽象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2)应将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相对人充分享受着公共利益。如德国学者耶林就指出,公共利益在个人接近权利实现的情形下,就不再仅仅是法律主张其自身的权威、威严这样一个单纯的概念上的利益,而同时也是一种谁都能感受得到谁都能理解得到的非常现实、极为实际的利益……因此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实质上间接的损害了个人的利益。因此,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1.改变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赋予相对独立的地位,保证公正与客观。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行为,在行政程序上更加具有严谨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了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更多的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的行使行政复议权,客观、公正地对所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这种法律监督行为落到实处。在美国,行政机关内部普遍都建立了行政法官,为确保行政法官的中立和公平公正,他们的工资、考核、晋升都由联邦和州政府的人事部门直接管辖,从而进一步减少其所在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7]在我国,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从试点实践效果看,行政复议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都有明显提升。笔者认为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建立相对独立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途径,国家应加强对各试点的经验交流,尽快的统一完善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开、公平、公正。
2.加强对复议机构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在《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范围中,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但是行政复议机构对复议要求不作为的情况并未在范围中。《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笔者认为不论复议机构的复议决定是否为最终裁决,都应将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纳入救济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做出合理的救济方式。
(三)完善行政不作为的赔偿制度
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的赔偿主体,明确规定致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等。如:建议把《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在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不行使职权和不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样就将行政不作为明确规定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使行政不作为赔偿能有法可依,更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进步的需要。完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
【引文注释】: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70.
[2]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68.
[3]黄曙海.《行政诉讼法100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68.
[4]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1998,(4).
[5]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J].《行政法论丛》,1999,(2):251.
[6]赵清林,刘奕淇.《也谈行政不作为》[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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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44-145.
[3]朱孝彦.《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法理分析》[J]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6):55-56.
[4]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M] .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
[5]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J].行政法论丛,1999,(2):267-268.
[6]刘永廷.《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J] .法学杂志,2008,(2):41-42.
[7]黄玮.《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J] .法制与社会,2007,(5):2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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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绍坤.《国家赔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