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不作为及其救济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的一种行为,他是行政行为的重要部分,由于它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成为了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合法权益受损相对人获得应有的救济是必要的。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带来的危害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救济制度 赔偿
一、行政不作为概述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解析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被起诉的案件数量逐年升高。“行政不作为”越来越多的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因此加强和推动对“行政不作”的研究和探讨越显必要,同时也是推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存在着几种比较有代表的表述:(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1] (2)“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2] (3)“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3] (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4] (5)“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
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都要一定的局限,首先,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表示,不仅是在职责范围内,也是在职权范围内;其次,行政不作为是否在行政主体意志能力范围内,因为“行政不作为也只有在行政主体的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才能予以法律上的评价和确认” [6];最后,行政不作为的认定还应以一定期限为前提。
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应当作为也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特征和其他同学的雷同,请按照自己的语言表述)
1.非法性。行政不作为一般都是行政主体没有依法作出应作出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共主体负作为义务而放弃作为的一种行为,它带来的法律后果是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往往是行政主体在主观上对其行政职权和职责的放弃,在客观上对其行职责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因此,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行政行为。
3.非显性。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应为而不为的行政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不将其诉诸法院或到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行政主体的不作为造成危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很难受到追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许多许多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它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尤其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由于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往往被人们忽视。因此,行政不作为具有非显性。
4.非羁束性。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往往对行政相对人都会产生有很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而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往往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职责的不履行或少履行,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很好的受到义务的约束,使行政作为的强制力得不到有效的体现。因此,行政不作为具有非羁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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