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内部因素
食品一旦受外源性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安全性、营养性或感观性状发生改变,必影响其质量,对食用者造成危害。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转基因食品的潜在污染等四类。其中化学性污染在这四类污染中占的比重最多,分布最广,影响最大,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专家关注化学性污染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化学性污染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加工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污染、天然动植物毒素、食品添加剂滥用、兴奋剂的违法添加、违禁化学品的非法使用(包括非法添加工业化学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及环境污染等。
(四)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外部因素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章、制度。虽然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数量上来讲不少,但各单行法之间缺乏相互衔接性和协调性,有些规定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2.食品安全标准滞后、不统一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数量繁多,超过千项,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各标准之间缺乏协调性,有些食品标准甚至相互矛盾。我国食品标准跟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及国际食品标准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员国,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而远远不够回。
3.监管存在漏洞、监管部门权责不统一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分段式监管,根据食品生产的环节设置监管机构,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网。在各监管部门之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该机构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但其职权缺乏刚性。这种监管模式看似合理,但很容易引发监管自区。因为食品生产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很难分清楚哪一个过程属于哪个阶段,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的小作坊生产的“三无”食品,很难按照这种分段监管模式来实行监管。有时还会出现各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这对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很不利。
4.对违法食品生产行为处罚力度小,造成违法成本较低
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违法者的货值金额怎么算,违法者一般不会主动交代,有些违法者长期违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相对其获利总额,起不到威慑作用,有些违法者愿意为其违法行为买单,然后再次违法生产。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司法解释等总共达840多部,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部,专项法律法规683部相关法律法规50部,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为基本法律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地政府的地方规章为补充的视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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